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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回购欠款纠纷案

时间:1997-1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5)经终字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5)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X路X号。

负责人:曹某某,该营业部经理。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回购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但其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70元。本院委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7日向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本院(1997)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查,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期满仍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志新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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