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招商物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澳施达(湖南)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国际招商物业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湖南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被告澳施达(湖南)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合作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7年8月11日向湖南省国际招商物业发展公司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通知,限其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未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南省国际招商物业发展公司于1997年9月4日收到了上述通知,但该公司至今仍未交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李泽林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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