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丘琳,广东斐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国军,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高峰小区A座X室。
委托代理人:陈某元,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X号。
原审被告:广东敦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原审被告:广州中南人防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人路一号。
原审被告:福建宇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国泰大厦X层A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德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福建宇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应由其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福建宇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是该企业的全体股东,原审法院没有将福建宇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福建省丰盛集团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属遗漏诉讼主体,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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