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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莫某、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4-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7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戴汉楼,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男,汉族,住(略)-X号,系湛江开发区永达商行个体经营者。

被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某、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6月30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

2004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权,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犯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缴案件受理费9510元,故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4755元给原告。

审判长梁冬

审判员郭云雄

审判员刘红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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