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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王某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查,2006年3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7月31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周某贝。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周某贝由原告周某直接抚养,原告周某自愿表示不要被告王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文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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