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蒋成阵,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成阵、谢晓阳,被上诉人派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李某乙与派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乙从事产品开发工作。2009年7月,李某乙被安排担任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2011年2月22日,李某乙被安排到该公司财务管理部,担任普通采购员,李某乙不同意该岗位调整。2011年3月9日,派特公司对李某乙作出通报处分,内容如下:财务管理部采购员李某乙同志,2月初应下达给外协供应商x控制箱箱体20套,由于其本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月份我公司应供应给徐工挖机的20套x配套产品无法按期送出,给公司配套产品销售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在徐工集团主机厂内部形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直到3月8日公司召集相关部门找其核实该情况时,其本人才发现该订单没有下达,跟踪采购订单到货情况是一个采购员的基本工作要求,连采购员基本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做到位。另外,2月初应下达给外协供应商,要求在2月上旬到货的x控制箱箱体(我公司应在2月19日向主机厂交货),直到2月26日才到货,并被检验为不合格,2月28日退回外协供应商进行返修,直到3月8日还有部分没有返修回公司,严重脱离了该产品正常返修(采购)周期,与采购员应具备的跟踪订单到货工作的基本岗位要求相差很大。基于李某乙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公司研究决定给予李某乙同志警告处分一次,扣发绩效工资300元。2011年3月18日,派特公司对李某乙作出通报处分,内容如下:2010年12月份,采购员李某乙同志在线路板焊装时,没有按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外协公司徐州凯捷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而外协公司要求提高价格,造成公司与外协公司结算时无任何依据,给公司造成很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严肃公司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李某乙同志通报批评,并从工资中扣发200元,并纳入到本年度绩效考核。希望公司全体员工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如以后再发现类似情况,将根据相关制度要求从严、从重处理。2011年3月31日,派特公司总经理王华君通知李某乙待岗学习。李某乙向该公司请假一天(2011年4月1日)。2011年4月2日至4月25日,李某乙持续旷工。2011年4月25日,派特公司向李某乙发出通知,内容如下:李某乙同志:你于2011年3月31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2011年4月1日),但至今你未来上班,也未来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参见公司员工手册第八条第5款中:“连续2个工作日不报告而缺勤将被视作无需通知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从第3个工作日其可按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你的行为已被视作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处理,请你接到通知后三天内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不来,将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派特公司在向李某乙送达该通知的过程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于2011年5月11日在《江苏工人报》上刊登了该通知。2011年5月16日,李某乙向该公司寄送了辞职信。李某乙与派特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李某乙于2011年6月15日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该仲裁委作出不再受理、审理案件确认书。

另查明,派特公司未建立工会。李某乙提出用人单位无工会,必须履行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这个程序性义务。派特公司则认为,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李某乙旷工41天,应视为其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派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乙起诉要求:1、依法裁决派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裁决派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13.5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11656.75元,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5828.375元;4、补足2011年2月、3月的工资3062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派特公司以李某乙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存在补偿金和赔偿金,也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情形,驳回李某乙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乙自2011年4月2日至4月25日连续旷工,已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派特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派特公司未建立工会,对李某乙主张认定派特公司在向李某乙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未依法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而应认定派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李某乙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徐州市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与李某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二、驳回李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某乙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之所以“旷工”是因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调岗调薪不合理,此后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要求在会议室自行学习的情况下被迫辞职,上诉人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不符合事实。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履行此程序性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派特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了李某乙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工会。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实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工会,故不予认定。

二审查明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7年12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被上诉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上诉人)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伤岗位;第四条约定:…乙方岗位发生变动,按照甲方相应岗位的薪资,实行岗变薪变。被上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三条(八)项第5款:连续2个工作日不报告缺勤将被视作无须通知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从第3个工作日起可按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将工作岗位调整至财务管理部,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自2011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未请假连续旷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李某乙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工会,但工会是须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成立工会,故上诉人以此主张被上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王峰

见习审判员黄翔翔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