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技术经济研究所与辽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纠纷案

时间:1997-05-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技术经济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住所地:珠海市X路清远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技术经济研究所为与被上诉人辽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答辩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广东省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服务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技术经济研究所与被上诉人辽宁信托投资公司在1992年6月1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书》中,对联合开发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的“松生围”土地项目和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镇金斗湾开发区的“金豪花园”土地项目达成了协议,因履行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因此本案应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此案,该院(1996)粤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学林

代理审判员孙延平

代理审判员谢卫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董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