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某局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网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1997-05-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行终字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6)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某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林某部干部。

被上诉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网管理局。住所地: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支吾,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某局(以下简称林某局)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995年6月16日,上诉人林某局作出(95)林某书字第X号处罚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网管理局(以下简称电网局)的清障行为属于滥伐林某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某》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某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责令电网局交纳补种林某造林某(略)元,并处以滥伐林某三倍罚款(略)元,两项合计(略)元。电网局对林某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局以《森林某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为依据,认定电网局违法砍伐林某株数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认定电网局非法所得亦无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林某局1995年6月16日林某书字第X号林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某局不服该判决于199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理由是:电网局在改建、扩建线路通道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是违法砍伐林某;林某局依据林某部颁发的《森林某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计算出电网局砍伐林某面积为9752亩,折合成立木蓄积(略)立方米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有大量证据佐证,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林某局认定电网局“违法所得”已由林某部林某字(1995)X号文件作了解释,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局认定电网局“违法所得”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电网局答辩称:葛——恩输电线路系1988年7月建成并投产运行,并非1995年4月新建、改建、扩建;电网局有权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已建成并投产运行的线路进行维护,不需办理有关手续;电网局在清障过程中只对树木进行了剪伐,其剪伐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无非法所得;林某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处罚行为超越职权,系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88年7月,葛洲坝至恩施(略)输电线路正式投产运行,该线路途经长阳。在修建线路时,鄂西洲葛——恩输变电工程指挥部虽对途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5123亩国有土地办理了征用手续,与被征用者也签订了征用协议书,并给予了被征用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但建设单位在征用部分林某时未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林某部门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电力部门接管线路后也未补办林某采伐许可证。该线路自投产运行以来,因受自然生长林某树障的影响,常发生线路跳闸故障,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为维护线路安全,电网局决定于1995年4月上旬开始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高压线通道(经实地测量:修建线路的地面宽度为9米,外缘两导线间的宽度为11米,根据《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该线路的高压线通道宽度应为21米)内的超高林某进行剪伐。剪伐前,电网局与林某所有者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是:树障由林某所有人自行剪伐,电网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剪伐后的林某均被林某所有者拉走。1995年5月18日,林某局根据工作站人员的举报进行立案调查。经林某局和电网局双方实地勘查,被剪伐林某计9752亩。1995年6月16日,林某局对电网局作出林某书字第X号林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电网局于1995年4月上旬对该局位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高压线通道内林某进行剪伐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某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其无证剪伐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林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某》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电网局无证剪伐林某的行为进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电网局应到林某主管部门补办林某剪伐许可证。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林某局林某书字第X号林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正确的,但以林某局依《森林某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计算出电网局剪伐林某株数主要证据不足为撤销理由欠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某》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某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中关于撤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某局1995年6月16日林某书字第X号林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略)元,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某局承担7000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网管理局承担7000元;二审诉讼费(略)元,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网管理局承担7000元,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某局承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志强

审判员蔡小雪

代理审判员段小京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素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