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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李某乙。

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原、被告并没有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很少挣钱,终日沉迷于玩牌、赌博。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对这场婚姻彻底绝望。2010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一再保证努力做事,不再沉迷打牌,原告才撤回诉讼。但之后被告无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小孩李某乙旺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及原告父母借款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现在都觉得莫名其妙,我们没有吵架,不知道原告起诉的理由是什么。我也不是不同意离婚,但原告要把离婚的理由说出来,把事实摆出来。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于1995年正月相识自由恋爱,1995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7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旺。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喜好打牌、赌博曾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原、被告也因此事经常吵打。2010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向原告提出保证,保证不打牌,不打人,出去做事,原告即撤回了起诉。后因为被告仍然打牌、不出去做事,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小孩,在较长的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吵打,但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体贴、互相爱护、互相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为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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