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卡罗股份有限公司((略).A.),住所地法国里昂市昂布卢瓦·库尔杜瓦广场。
法定代表人勒弗沃尔·让·皮埃尔((略)-(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镇北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城建北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城建北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秘书,住(略)。
本院于2002年9月27日受理原告卡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卡罗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卡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人民陪审员白剑峰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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