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北京晚报》社广告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石坊广告设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X排X室。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经理。
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星某某与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红石坊广告设计公司、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北京红石坊广告设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北京红石坊广告设计公司在和解协议中表示自愿承担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及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所应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告星某某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星某某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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