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太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保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洛阳市青年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亚太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安公司)、被告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向河南国安公司、洛阳青年宫指挥部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8月5日、8月19日、8月23日、9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亚太公司和被告河南国安公司、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河南国安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河南亚太公司同意并依法进行了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亚太公司诉称:河南亚太公司与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现更改为:河南国安公司)经过协商一致,于2005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河南亚太公司承包河南国安公司在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该三项工程的总造价82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0日内付清。2005年6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洛阳青年宫指挥部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章,承诺如河南国安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由其直接对河南亚太公司付款。合同生效后,河南亚太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了一些项目内容。工程竣工后,2006年8月9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且该消防工程随着整个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2008年2月经有关造价部门审定,河南亚太公司完成工程量的总造价为x.19元,河南国安公司应按此造价支付工程款。但至2006年6月河南国安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4万元,余款x.19元未支付。虽经河南亚太公司多次向河南国安公司、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催要,至今未付。河南国安公司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已构成违约,除应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承担欠款利息,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国安公司支付工程x.19元,并支付利息x.56元。利息从2006年8月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后的利息计至判决指定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河南国安公司承担。

河南国安公司辩称:河南亚太公司所诉不符合事实。2005年4月,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82万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的施工。”2005年6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河南亚太公司应于2005年11月21日承包的工程具备消防验收条件,逾期河南国安公司每天对河南亚太公司处罚1000元,工程款支付以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经洛阳市财政局审计后15日付款,河南国安公司才应支付消防工程总造价的95%。按合同约定,河南国安公司并未违约。河南亚太公司在执行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多次违约,逾期交工,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2008年2月洛阳市财政局对该全部工程审核完毕,同年11月10日才将工程款付给河南国安公司,故河南国安公司并不违约,河南国亚太公司索要利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河南亚太公司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交工日期,逾期交工270天,应承担27万的违约金,另河南国安公司为河南亚太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中另支付16万余元的配管费。河南亚太公司在施工中在河南国安公司处领取电线、电料等材料价值x元,拖欠河南国安公司水电费x元。以上款项均应从河南亚太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河南国安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河南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

洛阳青年宫指挥部辩称:河南亚太公司将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列为被告,属错列主体。洛阳青年宫指挥部没有作出过担保的意思表示,只是河南亚太公司和河南国安公司之间履行合同的辅助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委托付款的范围,是在应付河南国安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扣除其应支付给河南亚太公司的工程款,不包括利息。

河南国安公司反诉称:河南亚太公司逾期交工270天,应支付违约金27万元,河南亚太公司在施工中应支付河南国安公司电线、电料款x元,人工配合费x元,水电费x元,配管费x元,共计x元。

河南亚太公司辩称:河南亚太公司与河南国安公司在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暂定工期60天。双方又在补充合同约定,河南亚太公司应在河南国安公司所承包工程具备验收的条件下,配合主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此一项说明河南亚太公司的工期要由河南国安公司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决定,所以工期才“暂定”。事实上,河南亚太公司所承包的消防工程于2005年12月20日在各方参与下进行调试,2005年12月25日河南国安公司对河南亚太公司所承包的工程自检合格,出具竣工报告,并称河南亚太公司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自检合格,况且,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对工期并未提出异议。退一步说,即使河南亚太公司延误了工期,从2005年工程已竣工来算河南国安公司反诉请求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河南亚太公司所承包的消防工程包工包料,故电料不可能从河南国安公司领取。河南国安公司主张以定额收取水电费和人工配合费,那么,河南亚太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应按洛阳市财政局对此项消防工程的评审造价结算,河南亚太公司可以支付水电费、人工配合费。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的配管部分,是在河南亚太公司的承包范围内,如果发生变更,河南国安公司应举证,现其无法举证,其主张当然无法成立。故河南国安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庭审中,原告河南亚太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2005年4月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之间建立建筑安装工程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内容。

经质证,河南国安公司认为该合同第一条最后括号内的内容是河南亚太公司擅自增加的。2005年12月22日河南亚太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旺以其公司找不到原合同为由,将河南国安公司的原合同借走,并出具借据。所以,河南国安公司现没有原合同,只有原始合同的复印件,且没有括号内的内容。

经质证,洛阳青年宫指挥部认为当时留有原合同的复印件,应以原件为准。

证据2:2006年23日河南亚太公司与河南国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洛阳青年宫指挥部为补充协议的担保人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经质证,河南国安公司称其没有补充协议的原件,因为补充协议签订后,河南国安公司和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均在补充协议加盖公章后,河南亚太公司将补充协议带回郑州加盖公章,但没有返还给河南国安公司。

经质证,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补充协议不能证明洛阳青年宫指挥部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反却证明洛阳青年宫指挥部是辅助支付工程款。

证据3、2006年8月9日该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证明了河南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通过了消防验收,河南亚太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应为起点。

经质证,河南国安公司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计算利息按补充协议,有两个条件才能付款,一是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是经洛阳市财政局审计付款15日内才开始付款。

经质证,洛阳市青年宫指挥部认同与河南国安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4、洛阳市青年供指挥部公函一份,证明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向河南亚太公司表明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经质证,河南国安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质证,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公函表明洛阳市青年宫指挥部应尽的委托付款义务,并不是保证人。

证据5、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消防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一份,证明洛阳市财政局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总造价x.19元。

经质证,河南国安公司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审核报告是对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没有关系。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其中部分工程是由河南国安公司施工。河南亚太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是采取一次性包干,工程总造价82万元。

经质证,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对证据5没有异议。

证据6、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了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约定最后的结算方法,如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按x.19元结算,河南国安公司已付工程款44万元,尚欠60余万元。

经质证,河南国安公司称其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还款协议双方商定河南国安公司最后应支付河南亚太公司工程款x元,扣除了河南亚太公司应支付给河南国安公司电线、电料款x元。

经质证,洛阳青年宫指挥部称此还款协议没有经过洛阳青年宫指挥部同意。

庭审中,被告河南国安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5年2月18日河南国安公司与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中有一项消防工程,工程投资人,洛阳市人民政府。

证据2、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河南国安公司出具河南亚太公司借其合同原件的借据,河南亚太公司与河南国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洛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一份,洛阳市文化局转帐凭证一份。证明:河南亚太公司与河南国安公司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工程总造价82万元。

证据3、“青年宫文化项目款清单”。证明河南国安公司于2005年4月至2005年12月23日提前支付给河南亚太公司8笔工程款44万元的事实。此后应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经市财政局委托评审后付款。

证据4、河南亚太公司发律师函壹份。证明河南亚太公司委托河南正方园律师张雁群于2008年11月29日发给河南国安公司的律师函自认以下事实:1、2005年6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造价82万元。2、被告方已付工程款44万元。3、2006年8月9日该工程才通过消防验收。4、河南国安公司尚欠38万元未付。

证据5、还款协议书。证明河南亚太公司及其律师于2008年12月30日共同来洛阳与河南国安公司协商支付工程余款时,由河南亚太公司律师亲笔起草还款协议壹份,其中确认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扣除电线、电料款x元(此电线材料系河南亚太公司施工时从河南国安公司处领取使用)的事实。

证据6、收条、采购单、调拔单、材料单。证明河南亚太公司在2005年5月、11月、12月由河南亚太公司现场施工员腊恩全处领取电线材料进行施工,故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9.5万元的材料费。

证据6(1)、扣除青年宫文化中心质保金x万元清单一份。(2)、消防验收意见书。(3)、整改意见报告。(4)、质量问题维修通知函。证明洛阳市消防部门验收时提出整改意见,另证明从2006年至2008年使用该工程的青年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消防质量提出维修的通知函,均要求河南国安公司进行整改,由于河南亚太公司(交防消防工程单位)避而不见,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无奈河南国安公司主动代为履行了保修义务,从质保金中扣除支出费用x元。

证据8(1)、消防工程施工用水、电、及工程配合费计算清单。(2)、豫建设标【2005】X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原告施工时依据河南省建设厅【2005】X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单位应支付给河南国安公司水电费x元,配合费x元,计x元。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的事实和依据。

证据9(1)、原告方合同内未施工工程计算一份。(2)、建筑电气工程洽商记录及材料单据。证明按合同约定应由河南亚太公司施工项目,而河南亚太公司未按约定施工却由河南国安公司进行了施工,故应从该工程款中扣除x.35元的事实。

经质证,河南亚太公司认为,河南国安公司从提供的第七组证据开始与其反诉意见重合,第二组证据中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消防验收意见书与其反诉提供的证据相重合。且河南国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举证,河南亚太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经质证,洛阳青年宫指挥部认为,河南国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中,河南国安公司为支持反诉请求,想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河南国安公司、河南亚太公司、河南青年宫指挥部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河南亚太公司应按补充协议规定于2005年11月21日竣工。但河南亚太公司于2006年8月9日交付验收完毕,所以河南亚太公司逾期交付工程。

经质证,河南国亚太公司对反诉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按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河南亚太公司是保证配合河南国安公司主体工程验收,主体工程不完成,消防设施无法进行和调试,补充协议第二条又要求河南国安公司要提前十天通知河南亚太公司什么时候到达验收条件,事实上不是2006年8月验收完毕。

证据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消防工程于2005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

经质证,河南亚太公司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消防部门什么时候验收要结合其他情况,与河南亚太公司没有关系。河南亚太公司只是配合主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

证据3、河南亚太公司在施工中从河南国安公司领取电料、清单及收条。证明河南亚太公司施工员腊金恩于2005年5月18日、5月20日、12月8日从河南国安公司电线、电料款价值x元。

经质证,河南亚太公司对采购单没有异议,认为这份证据恰恰证明是河南亚太公司施工人员自己采购的电料,并不是从河南国安公司领取的,采购单并没有显示价格,不知道电线、电料价值来源是什么。

证据4、消防工程施工用水、电及配合费计算依据(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5]X号文件)和清单。证明河南亚太公司所承建的消防工程应向河南国安公司支付水电费x元,工程配合费x元。

经质证,河南亚太公司对文件本身没有异议,但文件与本案无关,消防工程造价是按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不是按国家定额计算。文件适用于按国家定额计算造价的工程。

证据5、河南国安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建筑电气工程给记录和配管出库单。证明消防工程中配管由河南国安公司采购并安装,共计支出x.80元,河南国安公司主张其中6万元应由河南亚太公司承担。

经质证,河南亚太公司对电气工程对记录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电气工程这一部分在河南亚太公司承包范围内,河南国安公司应举证该项由其进行的施工。

庭审中,河南亚太公司除陈述质证意见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

本院根据本案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5年7月18日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建设指挥部将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剩余未完工的工程,其中包括土建、电照、消防等项目,发包给河南国安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南国安公司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又发包给河南亚太公司,并由其下属的消防分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消防工程工期暂定60天,并按照河南国安公司要求进行配合主体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文明施工。消防工程总造价x元,包含税金。工程付款方法和期限,河南国安公司按工程进度给河南亚太公司支付工程款,确认工程合格,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合同价款的95%,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三十日内付清。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二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注明合同签订日期,但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合同签订日期为2005年4月,2005年6月23日河南国安公司下属消防分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洛阳青年宫指挥部三方签订“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施工日期河南亚太公司保证在土建及河南国安公司所承担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下,在2005年11月25日配合主体工程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因河南国安公司所承担的工程量不到位,河南亚太公司应提前10天书面提出要求工期向后顺延。河南亚太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15日内,河南国安公司支付其合同价款的50%,即41万元整。河南亚太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洛阳市财政局审计付款后15日内,河南国安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95%。河南国安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委托担保单位(洛阳青年宫指挥部)直接对河南亚太公司支付工程款。河南亚太公司必须严格保证配合主体工程在2005年11月25日前符合消防验收条件,河南亚太公司不能按时完成,河南国安公司可对其处罚,(延期1天罚款1000元整)。上述两份合同,没有约定水电费、配合费是否包括在x元工程承包价中,河南亚太公司在施工中,由其施工人员腊恩全于2005年12月8日、5月18日、12月8日向河南国安公司领取各种电料、电线、并出具清单,但双方没有约定价值。施工中,由于该工程中前期工程中的消防线路应设的暗管不通,由河南国安公司另购管道并进行了施工。2005年12月21日河南亚太公司将其承包的消防工程交付给河南国安公司,河南国安公司对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由其出具竣工报告。2006年8月9日由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消防工程验收合格。2008年12月30日河南国安公司下属消防分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重申了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合同价款82万元,已付44万元,并商定由河南国安公司扣除供给河南亚太公司电线材料款x元后,余款x元,在协议签订两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河南亚太公司后,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双方无争议。如果河南国安公司不按时付款,此协议作废,工程按实结算。庭审中,河南亚太公司认为按实决算意思是按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总造价x.19元进行结算。河南国安公司认为按实决算意思是该消防工程合同价是一次性x元包干,如果增加工程应由其签字为准。现河南国安公司未付剩余工程款,河南亚太公司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建筑安装工程可以依法采取工程造价一次包干的形式进行施工并可以约定责任。河南亚太公司与河南国安公司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该补充协议确定河南亚太公司逾期交工,每天承担罚款1000元,河南国安公司有权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故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没有约定x元的合同价是否包括水电费和工程配合费,合同约定不明应按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准(2005)X号文件规定标准按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的1%-2%结算,其中;水0.5%-0.8%,电0.5%-1.2%故本院酌定河南省亚太公司按消防工程总造价82万、水费按0.65%,电费按0.85%,向河南国安公司支付水费5330元、电费6970元,河南国安公司要求河南亚太公司支付工程配合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河南国安公司要求河南亚太公司支付配管费因河南国安公司给河南亚太公司应提供畅通消防工程穿线管道施工,管道不通,责任在河南亚太公司,故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河南国安公司要求河南亚太公司支付电线、电料款,因当时没有约定电线、电料单价,故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经过协商一致确定电线、电料款为x元,本院予以认定。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在还款协议中约定,河南国安公司不按时付款,此协议作废,工程按实决算,河南亚太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工程按实决算”就是按x.19元进行决算,河南国安公司认为“工程按实决算”就是按实际工程量决算,且河南亚太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增加工程并由其签字确认的事实,因双方均举证不能,故双方的举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中的消防工程造价仍应按河南国安公司与河南亚太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82万元予以确定,河南国安公司应支付拖欠河南亚太公司工程款x元,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没有约定逾期的利息,河南亚太公司诉求支付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计息。根据&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支付给原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1月19日起计算x元的利息至本判决确认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费x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国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x元,河南亚太公司承担7567元,河南国安公司承担3243元;本案反诉受理费7200元,河南国安公司承担5040元,河南亚太公司承担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小波

审判员:常跃华

审判员:许丽飞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