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12#606。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24岁,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惠新都缘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负责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20岁,该经营部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佳博大音像中心惠新都缘经营部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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