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薛某甲与儋州市对外贸易局、羊某房屋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8-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海南民二终字第20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甲,男,一九三九年出生,汉族,系儋州市对外信托投资总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乙,男(系上诉薛某甲之儿子)。一九七年出生,海口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儋州市对外贸易局,住所地儋州市原市委大院第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局负责全面工作的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羊某,男,一九七二年出生,汉族,儋州市对外贸易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儋州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住(略)。

上诉人薛某甲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1998)儋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现被告薛某甲所居住的(略)房经儋州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办公室发函确权给外贸局。外贸局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本市的住房改革制度规定,将权属本单位的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羊某,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被告薛某甲虽已居住该房达十五年,但其不属于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虽有申请购房的权利,但权利的实现与否取决于产权单位,且被告在获悉市政府将房屋确权给原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其对市政府确权应视为默认。另外,原告诉请被告缴纳九六年以来的房屋租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一、被告薛某甲应立即停止侵害,搬出争议之(略)房,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薛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确权应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而不是由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作出决定,儋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函对争议的房屋进行确权,违反了嫠的规定,不应具有确权之效力,且上诉人在获悉该确权决定后即迅速向儋州市政府及儋州市人大提出异议,而并非是默认。另外,上诉人自建成该住宅后经组织分配,一直居住至今达15年之久,根据《儋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购买该房。因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儋州市外贸局及羊某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位于(略)房屋的土地是原儋县人民政府无偿划拔给原儋县外经委(现儋州市对外贸易局,下称外贸局)兴建宿舍楼的,建房时外经委与儋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其建房资金由信托公司投资部分,部分由县财政局拔款。一九八四年楼房建好后,上诉人薛某甲作为当时外经委的干部分到X幢X号房,同年薛某甲调离外经委,到信托公司任职。外贸局与信托公司人员分开后,两单位对包括X号房所在的六套住房的权属发生争议,经法院裁决及作出司法建议,外贸局于九八年四月向儋州市政府申请确权。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儋府办函(98)X号函将原市委大院第X栋宿舍大楼东边六套住房(含争议的X号房)的产权确认给外贸局,儋州市房管所于九八年五月五日恢复了外贸局于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已办理的该六套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证字第X号)。九八年六月九日,外贸局以该房已确权,准备将该房收回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为由要求薛某甲搬房,薛某甲即于七月一日致函外贸局以其已住该房十五年之久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外贸局不同意。尔后,外贸局将X号房作为房改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羊某,并于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办理了外贸局占40%产权,羊某占60%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分别为儋州房权证那大(房改)字第(略)、(略)号。九八年九月十六日,被上诉人儋州市外贸局及羊某以上诉人薛某甲侵占其所有的房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薛某甲无条件搬房并缴纳九六年以来的租金。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海南中级人民法院(97)海南民二终字第199与裁定书一份、九八年七月一日、八月一日情况反映材料各一份,被上诉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两本(证号为(略)、(略)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一份、九八年五月五日儋州市房管所“关于恢复儋州市外贸局《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一份、外贸局与信托公司于九八年五月五日签定的协议书一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提供的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儋府办函(98)X号文件、九八年六月九日、七月八日通知书等以及询问笔录为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位于原儋州市委大院X幢X号房于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儋府办X号函确权并于五月五日取得该房产权证后,其权属应归外贸局。但是,自该房84年建成后直至98年确权前,该房产权并未明确,上诉人薛某甲经组织分配,在此期间居住该房并无过错,也并未侵犯外贸局的权利。外贸局取得该房后,对不是本单位职工的薛某甲,可通知其搬房,但如要出售该房,根据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九项“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及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儋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公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之规定,该旧房原住户薛某甲应享有购买该公房的优先权。外贸局在薛某甲已主张权利后将该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羊某,剥夺了薛某甲的优先购买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因此,外贸局与羊某的买卖该房的行为无效,羊某并未合法地取得该房的产权,上诉人薛某甲并未侵犯被上诉人儋州市外贸局及羊某的权利。儋州市外贸局及羊某张薛某甲存在侵权行为,并请求判令薛某甲搬出该房屋及缴纳九六年以来的租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薛某甲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98)儋州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儋州市外贸局及羊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38元由被上诉人儋州市外贸局及羊某各负担119元。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已由薛某甲预付,限儋州市外贸局和羊某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将119元付给薛某甲。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树平

审判员曹显冠

代理审判员李雪茹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超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