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海神纯净水厂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民终字第204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神纯净水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略)部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6岁,海军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51岁,汉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干部,住(略)。

上诉人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1)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4月,孙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给付已付的水款及四个水桶押金,违约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北京海神纯净水厂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确认,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孙某买卖合同有效。孙某要求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给付已付的水款及四个水桶押金,交通费200元,予以支持。孙某要求北京海神纯净水厂违约金2000元,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解除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孙某买卖合同;二、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给付孙某已付的水款及四个水桶押金一千七百零二元,孙某给付北京海神纯净水四个水桶;三、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给付孙某交通费九十元;四、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海神纯净水厂不服,要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厂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起,孙某购买了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的纯净水。孙某给付北京海神纯净水厂水款及四个水桶押金。2000年7月、8月北京海神纯净水厂要求孙某更换水本,被孙某拒绝。2001年6月起,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停止给孙某供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孙某提交北京海神纯净水厂要求孙某更换水本及交通费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孙某买卖合同有效。2001年6月起,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停止给孙某供水,孙某要求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给付已付的水款及四个水桶押金,交通费2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孙某要求北京海神纯净水厂违约金2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孙某买卖合同;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给付孙某已付的水款及四个水桶年金一千七百零二元,孙某给付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四个水桶;北京海神纯净水厂给付孙某交通费九十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维持。北京海神纯净水厂对其上诉要求,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十八元,由孙某负担二十九元(已交纳),北京海神纯净水厂负担六十九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十八元,由北京海神纯净水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谷世波

审判员文武平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