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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拓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2-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高刑终字第8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拓(曾用名贾某侠),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人员,原住(略);199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1月6日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1年6月11日因隐瞒余罪被解回审查;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拓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ОО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春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拓及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因何京文(已被判刑)怀疑妻子与王建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纠集贾拓等人于1992年10月19日18时许,到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肌病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六О八卫生科中医部)找到王建国,何京文与贾拓持械对王建国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贾拓持铁锹拍打王建国的头部、背部数下,造成王建国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贾拓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同案人何京文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丁、朱某某、张某戊、刘某己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书证及贾拓的供述。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贾拓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贾拓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虽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应与原判决的刑罚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贾拓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认定贾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贾拓上诉提出,其没有持铁锹拍打王建国的头部、背部,是何京文打的,原判量刑过重。贾拓的指定辩护人陈雅楠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贾拓持铁锹拍打王建国的头部、背部数下,导致王建国死亡一节证据不足;本案不是贾拓直接引起的,贾拓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贾拓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审判决书认定贾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贾拓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何京文(已被判刑)因怀疑妻子与王建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纠集贾拓等人于1992年10月19日18时许,到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肌病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六О八卫生科中医部)找到王建国,何京文与贾拓持械对王建国(男,时年38岁)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贾拓持铁锹拍打王建国的头部、背部数下,造成王建国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贾拓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同案人何京文证实,因怀疑其妻与王建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1992年10月的一天18时许,与贾巨侠、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开车来到丰台区一家康复性诊所,其叫出王建国质问时,贾巨侠用铁锹从王建国身后拍了王后脑部一下,其上前用拳头殴打王建国的头部和面部,贾巨侠又用铁锹拍了对方头部数下,王建国倒在地上,其用脚踢了王的腹部数下,被他人劝开,后一个老太太举一把铁锹向其冲来,其夺过铁锹准备打从地上站起来的王建国时,被他人将铁锹夺走;在整个过程中,只有自己和贾巨侠打人,但自己并没有用铁锹打王建国。(2)证人刘某甲证实,案发当日与贾巨侠、刘某丙随何京文到丰台区的一个小医院,去找何京文的妻子;何京文、贾巨侠、刘某丙进的医院,其和刘某乙在门口等候,约三四分钟后,听到院里有人喊“打人了。”其与刘某乙进院见到一个老太太揪住何京文的衣领问为什么打她儿子,其上前拉开对方,与何京文一起向外走,在回来的路上,何京文讲“刚进院就碰见了那个院长,我们打了他。”贾巨侠说“墙边正好有一把铁锹,我拿起来拍了他脑袋两下。”(3)证人刘某乙证实,1992年10月的一天下午,其与何京文、贾巨侠、刘某丙、刘某甲开车去了丰台区的一个小医院,何京文和贾巨侠进的院子,过了四五分钟,其与刘某甲走进医院里,见到院子里围着10多个人,像是打架,刘某甲拉着何京文出了院门,其见到何京文时,何京文手里没拿东西。(4)证人刘某丙证实,1992年9、10月份的一天17时许,厂长刘某己让其开车去何京文家拉东西,同去的有何京文、贾巨侠、刘某乙、刘某甲,何京文带路直接去了丰台区的一个小医院,其他人都进了医院,其在车上等候,约10分钟后,他们一起出来上了车,后听说他们在医院打了一场架。(5)证人张某丁证实,1992年10月19日,其在医院陪床时,听别人讲,何京文打了肌病医院院长王建国,其到院门口时见到王建国捂着头趴在铁架子上,王建国的父母揪着何京文,何京文的身边还有两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戴眼镜。(6)证人朱某某证实,1992年10月19日18时许,从院门口进来两个男人,30岁左右,均穿浅色风衣,手里没有拿东西,来找王建国,后其见到王建国斜躺在院门南侧,头部流血,不动了;旁边围着好多人,找王建国的那两个人也在场,其中一个稍胖的人拿一把铁锹要打王建国,被其拦住。(7)证人张某戊证实,1992年10月19日18时许,有人找其子王建国,王建国出去有两分钟其听到外面有用铁锹打人的声音,王建国的女儿王鹏先跑出去的,回来讲王建国被人打了,其出门见到王建国倒在地上,头上、脸上都是血,有一个男的在王建国的右边,拿铁锹要打王建国,其上前抓住此人,这人讲要打死王建国,王勾引他妻子;这个人的妻子在王建国的医院做临时工,与王建国是工作关系。(8)证人刘某己证实,1992年10月19日17时许,何京文要用车到岳母家拉电视,其为何借了一部212吉普车,由刘某丙开车,同去的还有贾巨侠、刘某甲、刘某乙,事后听何京文讲“是贾巨侠用铁锹打的人,贾是为我的事打人,不管出什么事,只能我担着,不能说贾巨侠。”(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六О八卫生科中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肌病研究所)门口。(10)北京市公安局尸体解剖检验报告结论证实,王建国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1)年丰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京文纠集贾巨侠等四人找到王建国,何京文、贾巨侠持械对王建国殴打致王建国死亡;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京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2)本院(1998)高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贾拓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2000)高刑减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00年11月6日贾拓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13)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案件来源说明、解回再审函证实,贾拓(贾巨侠)在审判前隐瞒了故意伤害致死王建国的事实;2001年6月11日贾拓被公安机关从北京市第二监狱解回审查。(14)贾拓原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与上述证据相符。

以上证据,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贾拓上诉提出,其没有持铁锹拍打王建国的头部、背部,是何京文打的王建国。贾拓的指定辩护人陈雅楠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贾拓持铁锹拍打王建国的头部、背部数下,导致王建国死亡一节证据不足;本案不是贾拓直接引起的,贾拓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贾拓具有坦白情节。经查,原判认定贾拓持铁锹拍打王建国头部、背部并致王建国死亡的事实,有同案人何京文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己等人的证言和贾拓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及勘查笔录、尸体解剖检验报告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贾拓辩称是何京文持铁锹拍打王建国的头部、背部一节,没有事实依据,显系推卸罪责。贾拓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持械伤害王建国并致王建国死亡的证据情况下,被迫供述了伤害致死王建国的事实,贾拓的行为不构成坦白;贾拓在何京文与王建国争执过程中,惟恐何京文“吃亏”,即持铁锹向王建国身体的要害部位拍打,造成王建国死亡的严重后果,贾拓对王建国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拓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贾拓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虽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应与原判决的刑罚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经查,贾拓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贾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贾拓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贾拓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贾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拓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赵俊怀

代理审判员耿爱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辉

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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