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海事局,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宝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局干部。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东方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历某某,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邓某、陈某,职员。
原告海南海事局诉称:被告所属"(略)/(略)"轮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止,与该局所属海口海岸电台进行无线电话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625.14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通信费用3,625.14元。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4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南海事局3,625.14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海南海事局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德福
审判员冯明岗
代理审判员王茂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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