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附带民事诉讼,报请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2010年5月2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骑摩托车载人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前官寺村X路时,因避让相向方向杨XX驾驶的三轮车,连车带人摔倒在路边水沟里。为此,被告人芦某某与杨XX发生口角,后该芦某拳将杨XX的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XX的眼部损伤构成轻伤。

起诉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骑摩托车载人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前官寺村X路时,因避让相向方向杨XX驾驶的三轮车,连车带人摔倒在路边水沟里。为此,被告人芦某某与杨XX发生口角,后该芦某拳将杨XX的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XX的眼部损伤构成轻伤。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芦某某与被害人杨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杨XX各项损失8000元。被害人杨XX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XX的陈述;3、证人芦XX、祝XX、陈X、陈XX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杨XX的伤情照片、民事赔偿协议及收条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与被害人杨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已兑现,本人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少强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