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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中环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01-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年高刑终字第0063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年高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2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暂住地本市丰台区芳群园4区X楼X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1999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北京环中环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X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小学文化,北京环中环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1999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2001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北京环中环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ΟΟ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单位北京环中环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随案扣押之物证及被告人的个人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附清单)。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违反有关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淑平

代理审判员陈佳

代理审判员许秀

二ΟΟ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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