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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邓某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时间:2004-08-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6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维雄,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佛山市高明区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黄某某因诉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995年9月12日,上诉人与邓某某签定了一份《购铺书》,由邓某某出让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X街X路泰兴6巷X号住宅楼中的地下102房给上诉人,用以抵偿所欠工程款。而1996年1月16日,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将上述102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给了邓某某,房地证号为(略)。上述事实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颁发(略)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而提起诉讼,依法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徐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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