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4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圣地物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梅花园圣地南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职务: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圣地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梅花园圣地南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简称华宇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上诉人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和《续约协议书》是有效的,订约各方应恪守履行。被告圣地物业公司拖欠原告补偿费未付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圣地物业公司支付尚欠的补偿费(计算至实际交还土地时止)及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圣地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予以支持。被告圣地开发公司在《续约协议书》中承诺对圣地物业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有效的担保条款,其依法应对圣地物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合同期已界满,原告要求被告圣地物业公司交还涉讼土地是符合双方约定的,圣地物业公司亦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考虑到该地块上建有建筑物和商铺,拆迁清理需要一定时间,被告返还土地的时间应以60天为宜。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4年4月6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华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土地补偿费(略)元和利息(以(略)元分别从2003年8月10日、2003年9月10日、2003年10月10日、2003年11月10日、2003年12月10日起分别以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履行,按延付金额双倍计付迟延履行金。二、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迁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路西侧(略)平方米的土地,并将该土地返还原告广州市华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三、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每月(略)元向原告支付从200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还上述地块之日止的补偿费。四、被告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9856元,由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迳付原告。

判决后,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应给予上诉人相对较长时间,便于拆迁安置100多家商铺经营者,上诉人要求4-6个月清拆场地时间,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广州市华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答辩要求上诉人尽快搬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31日,华宇服务部(甲方)与圣地开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路西侧(略)平方米的土地委托乙方管理和经营;乙方向甲方交纳补偿费即场地租赁费。合同期满后,2002年12月18日,华宇服务部(甲方)与圣地开发公司(乙方)、圣地物业公司(丙方)签订《续约协议书》,约定:由丙方圣地物业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协议书》中乙方圣地开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原经营期限延期至2003年12月30日,即续约12个月;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略)元的补偿费,支付期为每月10日前;丙方应按原《协议书》的规定,于2003年4月前给付甲方保证金(略)元、补偿金(略)元,共计(略)元,若丙方于2003年4月前仍未付清此款,甲方可再给两个月的延期支付时间,但应支付违约金(略)元;乙方对丙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协议书》的约定:委托管理经营到期后,如双方没有续约,则丙方必须按时无条件清除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淤泥,清理干净后交还甲方使用,所需费用由丙方负担。2003年8月,因圣地物业公司未能依约向华宇服务部支付费用,华宇服务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圣地物业公司清偿拖欠的补偿费(略)元、违约金(略)元和利息(略)元。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因圣地物业公司至今未付2003年8月至12月的补偿费合计40万元,协议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华宇服务部要求圣地物业公司、圣地开发公司连带清偿补偿费用并交还土地,于2004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讼争地块由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广州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93)穗城规北片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X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及穗国土[1999]X号文同意,办理讼争地兴建商住楼的用地手续。2004年7月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广州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4年7月12日,缴付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诉人在讼争土地上建设商铺,出租给约200个小档主经营。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地开发公司、圣地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宇服务部签订的《协议书》和《续约协议书》是当事人的合意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恪守履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03年12月30日届满,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将讼争场地交回被上诉人使用,且该地块被上诉人已向国土部门交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建设用地,上诉人上诉要求4-6个月时间进行清拆场地,但从租赁期限届满及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已超过该时间,上诉人应尽快负责安置小档主搬迁,将场地交回被上诉人。

据此,上诉人上诉无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9856元由上诉人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国平平

审判员杨晓航

代理审判员林某

二OO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陈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