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某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仕云,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黄某区财政局。住所地:广州市黄某区X路X号丰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政权,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黄某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3)黄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埔华汽车修理厂转让协议书》无效,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因该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但原审判决仅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转让款,未判决被上诉人将埔华汽车修理厂返还给上诉人,处理明显不当。同时,原审判决未查明埔华汽车修理厂在转让时、转让后以及现阶段的资产状况,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3)黄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胡小兵
代理审判员陈珊彬
二OO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筱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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