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连书民,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2008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叫宋某卿。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生活小事生气,尤其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原告及子女不管不问。原告从2009年11月份生气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讲不属实,被告没有做对不起原告的事情,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9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为了家庭稳定、子女健康成长,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贾小燕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跃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