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高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伟,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建京大厦X楼F座。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40岁,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住(略)。
案由:侵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社会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000年2月17日、2月22日、3月1日、3月2日,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分别与《我的轻舞飞扬》、《假装纯情》、《聊天室泡妞不完全手册》、《聊天室套狼(郎)不完全手册》、《男孩喜欢和什么样的女孩聊天》的作者陈万宁(笔名宁财神),《长发为君留》的作者施煜华(笔名航云),《CHAT里的睡美人》的作者顾叙(笔名(略)),《网络CHAT女性防狼手册》、《马屁圣经(工作篇)》的作者季伟亮(笔名(略)),就上述作品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上述作者在合同中授权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自行出版或者由其再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独占性出版权利。合同还约定,如有第三人侵犯上述作品的独占性出版权,由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1999年12月31日,中国社会出版社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李洪涛签订了《网文丛书》图书出版合同。2000年4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网文丛书》共6本。其中《烛光夜话》、《爱若琴弦》、《幽默男女》、《网事悠悠》、《寂寞如潮》等5本书中收进了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享有独占出版权的《我的轻舞飞扬》等9篇文章。该套丛书署名主编为刘某宇、浩瀚(李洪涛之笔名)、郭玲、吴燕、张小玉等。上述丛书每册定价15元,印数为1万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社会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本案所涉《我的轻舞飞扬》等九篇文章的《烛光夜话》、《寂寞如潮》、《爱若琴弦》、《幽默男女》、《网事悠悠》书籍。
二、中国社会出版社就其侵权行为向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书面道歉。
三、中国社会出版社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赔偿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人民币(略)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10元,均由中国社会出版社负担(已交纳400元,余款于本调解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胡平
代理审判员周翔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宗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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