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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某甲犯购买假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甲,男,48岁。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于2003年12月1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09年9月1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聂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甲犯购买假币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某甲及其辩护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份,被告人位某甲与位某乙、肖某连(二人均判刑)密谋合伙从广东购买假币,由肖某连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假币。2009年9月20日位某乙找到位某丙(已判刑)让其至广州带假币。位某丙乘火车于2003年9月24日到达广东省揭阳市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同日,肖某连向张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开户为x、帐号为x的帐户上存款16万元用于购买假币。2003年9月27日张某某给位某丙送去五箱假币。位某丙用5个纺织袋装好假币后找一辆开往焦作的大货车运输该假币。2003年9月27日赶到驻马店市后,位某丙按照位某乙的安排将这些假币拉到一辆驻马店至大魏寨的客车上交给司机位某战(另案处理),当客车行驶至上蔡某黄某加油站时,司机位某战发现车后有一辆警车跟随,便把车开到黄某加油站,让售票员程××(另案处理)、肖××(另案处理)把假币抛在黄某加油站的男厕所内,车到加油站南边时二人又将发现的另一袋假币抛到路边沟里。案发后,追缴假币996.64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罪犯肖某连、位某乙、位某丙、位某战的供述,证人张×、陈××、程××、肖××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位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购买他人伪造的货币996.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位某甲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假币的事实不成立,自己没有参与购买假币。辩护人聂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某甲犯购买假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位某甲犯购买假币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份,被告人位某甲与位某乙、肖某连(二人均判刑)密谋共同出资从广东省购买假币,由肖某连与广东省张某某联系购买假币并负责汇款。2009年9月20日左右,位某乙找到位某丙(已判刑)让其至广东省带假币。位某丙乘火车于2003年9月24日到达广东省揭阳市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同日,肖某连向张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开户为x、帐号为x的帐户上存款16万元用于购买假币。第二天,张某某给位某丙送去五箱假币。位某丙用5个纺织袋装好假币后找一辆开往焦作的大货车运输该假币。2003年9月27日到达驻马店市后,位某丙按照位某乙的安排将这些假币放到位某战(已判刑)驾驶的一辆驻马店至大魏寨的客车上。当客车行驶至上蔡某黄某加油站时,司机位某战担心事情暴露,便把车开到黄某加油站,让车主程××(另案处理)、肖××(另案处理)把4袋假币抛在黄某加油站的男厕所内,车到加油站南边时二人又将发现的另1袋假币抛到路边沟里。案发后,追缴假币996.64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罪犯肖某连的供述,证明2003年9月份的一天,他和位某乙、位某甲在上蔡某和店乡X村小学附近的路边商量共同出资购买假币,他负责联系和汇款,位某乙负责找人去带货。他与广东叫张某某的老板打电话联系后,双方商量了购买假币的数额和价钱。张老板给他一个帐号,名字叫陈××,让他往那个帐号上汇钱。他在2003年9月24日从驻马店市X路邮政储蓄所往广东张老板提供的陈××的帐号上汇了16万元。这16万元中,他出资6万元,其它是位某乙和位某甲出资的。位某乙安排一个老头去带货,后来知道那老头是位某丙。2003年9月27日上午10多钟,位某乙打电话告知他说“老头”回到了驻马店。当天下午位某乙打电话让他到大魏寨去,他到大魏寨西头路上见到位某甲、位某乙、位某丙、位某战和两个妇女,位某乙正和位某战吵架,位某乙问货弄哪了,位某战说扔在黄某加油站厕所里,还说路边有一辆警车,因为害怕才把货扔掉。他和位某乙、位某甲不相信,他就通过葛金秀打听到黄某加油站的电话,位某甲叫位某丙往黄某加油站打电话问货还在不在,位某丙说接电话的先是一个女的,后是一个男的,接电话的问其在哪儿,位某丙就把电话挂掉了。他们就确定出事了。

2、罪犯位某乙的供述,证明2003年9月份,肖某连找他和位某甲在和店乡X村东头一个饭馆墙外商量过贩卖假币的事,当时,肖某连说广东的货又好又便宜,问他和位某甲要不要,位某甲就说要300万假币。他们三人共出资多少钱,他不知道,他自己拿了x元。2003年9月27日他和位某战联系,由位某丙往位某战车上装的假币。位某战知道车上装的是假币,因为他亲口告诉位某战那是一千的货,干这一行的说“货”就是假币的意思。那批货属于他的有100多万假币,其它的是肖某连他们的。2003年9月27日,位某战把货扔到黄某加油站后,在大魏寨村西头,他和肖某连、位某丙、位某甲、位某战一起商量。当时位某甲问位某战把货扔哪了,然后就跟位某战争吵。

3、罪犯位某丙的供述,证明2003年9月份,位某乙让他去广东省揭阳市带假币,答应带回来后付给他4500元。他到揭阳市接受五箱假币后,买了五个白色尼龙袋把五箱货包装好。后联系到一辆河南省焦作市的货车,付运费900元,把五件货运到驻马店。2003年9月27日到驻马店收费站卸货后,他与位某乙联系,位某乙让他乘坐驻马店到大魏寨的客车。他在一客运站找到到大魏寨的客车,把货装到车的最后面的座位某面后,就上街转去了。当他返回时,那辆客车已经走了。他就把这种情况打电话告诉了位某乙。后他就坐车经平舆县回到了大魏寨,位某乙联系让他到大魏寨村X路上。他到那里后,位某战、位某乙、位某甲、芦村姓肖某也在那里。司机位某战说把货丢在黄某加油站。位某乙、位某甲和姓肖某不相信。姓肖某打听到黄某加油站的电话号码,让他往黄某加油站打电话,加油站接电话的开始是一个女的,后来是一个男的,他问货还在不在,加油站的人问他在哪里,他说在上蔡某宾馆。问过之后,位某甲、位某乙、肖某连就让他晚上别回家了。位某甲还对他说:“你躲躲吧,你这一下把我们几个杀了。”当时位某甲、位某乙、肖某连都在那里商量这个事,他那时知道这批假币有位某甲的一份。

4、罪犯位某战供述,证明2003年他给程××当司机开客车来往于驻马店至大魏寨。2003年9月27日上午8、9点时,他在驻马店市区,位某乙打电话问他所驾驶客车位某及发车情况。到了中午12点多时,他就开车走了。后位某乙向他打电话讲有一个人的货装他车上了,那人没有赶上车,让他直接把货捎回去。他问位某乙是什么货,位某乙不让他知道那么多。他把这个情况告诉了程××,他和程××怀疑是假币。经过商量,到了黄某市场后,确认货主不在车上,程××就让到黄某加油站。在加油站里,肖××把位某乙说的那几袋货往下拉。后在行驶的路上,有人说还有一袋货,程××让他把车停下来,让肖××把那袋货从车门处扔到路边沟里。因为车有点小毛病,到上蔡某县城后,他把车开到维修站就回家了。他走到和店乡X村时,位某乙夫妇、位某甲夫妇在那里等着,位某乙问为啥把货扔了,他骗他们说因为见警车了。后来肖某连来了,过了一会儿,一个老头(后知道叫位某丙)也过来了。他告诉他们把货扔黄某加油站厕所里了,肖某连就与黄某加油站联系,他就回家了。

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3年9月份的一天,位某甲和位某乙一起到她家找肖某连,当时肖某连不在家,位某甲和位某乙把10万元钱放在她家,让她等肖某连回来说一声,就走了。等肖某连回来后,她把位某乙、位某甲带钱过来的事向肖某连讲了。

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3年下半年,张某某借他的身份证办一个帐户,便于别人往上面汇款,当时他和张某某一块到普宁市办理的。

7、证人程××的证言,证明她家的客车跑的是从大魏寨至驻马店市X路线,司机是位某战,她和儿子肖××卖票。2003年9月27日在黄某加油站位某战说后面跟一辆警车,让她把后面那几袋货卸掉,她就把那几袋货弄下车,肖××拉着放到男厕所里,听乘客讲那几袋货是一个老头装车上的。

8、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03年9月27日下午1点多,他家的客车从驻马店发车,走到上蔡某黄某镇东边一加油站时,他姨夫位某战把客车开进加油站,让他和他妈把后面车座底下几个袋子扔掉,他问位某战是啥东西,位某战不让问,如不扔,位某战就不开车,他妈就让他扔。那几个袋子在客车后面的座位某下塞着,他问是谁的袋子,车上没人吭声。他就把几个袋子从座位某下拉出来,把其中一编织袋撕开,看到里面有一个纸袋,他刚把纸袋撕开一个口子,还没有看到里面的东西,位某战不让看,让他快扔下去。他把那四个编织袋搬到加油站的男厕所里。当车走到加油站南边二十多米处时,他发现车座下面还有一个同样的编织袋,位某战停下车,他把那个编织袋通过车门扔到路南的沟里。位某战把车开到上蔡某城的大刘修配厂后乘其它车辆回家,当时位某战脸色吓的苍白,喊他吃饭他也不吃,他想那几个编织袋里装的可能是假币。

9、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03年9月27日下午四点多,从加油站男厕所出来一个三十岁左右的人说男厕所里放的有东西,她和李智慧一起到男厕所,发现有四个编织袋放在厕所里的空地上,其中有一个袋子是散口的,里面还有内包装。她摸摸不象是炸药,有些软。她把另一个袋子解开,看见一个内包装被撕开,里面是钱。她想到可能是假币,赶紧扎住口,让李智慧在厕所里看管,她连忙向派出所报警。公安人员把那几袋假币提走后,加油站的电话响了,有一个男子问放在男厕所的货还在不在,她让杨秀刚接电话,那人说在宾馆里,后就挂断了电话。

10、上蔡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03年9月27日上蔡某公安局人员在黄某加油站男厕所内发现四袋可疑物,其中一袋外包装为黄某尼龙袋已打开,内包装为纸箱也已打开,露出百元可疑人民币,其它三袋外包装为白色尼龙袋,其中两个袋子已打开,露出纸箱。

11、中国人民银行上蔡某行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蔡某公安局交来的面值一百元可疑人民币x张,经鉴定均为假币。

12、中国人民银行上蔡某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行对上蔡某公安局交来的假币x张予以收缴。

13、可疑100元人民币12张及照片,证明收缴假币样品的情况。

14、陈××邮政储蓄汇款凭单及广东省普宁市邮政储汇营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3年9月24日,在驻马店市X路邮政储蓄所,为户名陈××的帐户上存款16万元的情况。

15、通话清单,证明肖某连、张某某、位某乙、位某丙等人在案发前后的数十次通话情况。

16、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驻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位某丙因犯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肖某连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另有出售假币的犯罪事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17、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位某乙因犯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8、上蔡某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位某甲在其女婿肖某兵陪同下前来投案。

19、项城市公安局李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位某甲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除罪犯肖某连、位某乙关于出资数额的内容及肖某连、张×关于收取出资款的方式、地点的内容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甲伙同他人共同预谋、出资购买假币996.64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某甲犯购买假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位某甲伙同他人购买假币,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位某甲未参与联系购买、运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位某甲能够主动投案,所购买的假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位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位某甲辩称其未参与购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本案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罪犯肖某连、位某乙供述被告人位某甲参与了预谋、出资购买假币,又有罪犯位某战、位某丙所供述的在假币被位某战中途抛弃后,被告人位某甲及肖某连、位某乙、位某战、位某丙在一起协商的内容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位某甲及罪犯肖某连、位某乙共同出资16万元购买假币996.64万元的基本事实。虽然三人购买假币的出资情况、罪犯肖某连收取出资款的地点不明,但不影响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位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位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位某甲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玉凯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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