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没见过几次面,彼此不了解的情况下,于1994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恶习逐渐暴露,不务正业,懒惰成性。常因家庭琐事吵骂原告,甚至大打出手。原告深知建立家庭不易,就忍让于他,但被告不思悔改,原告还得承担养家糊口的重担,累的浑身是病,被告不舍得花钱,还说原告没病装病,硬逼着原告去打工扛水泥,不从的话就掐原告的脖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未履行过做父亲的义务,且原告已做过结扎手术,要求抚养儿子张X,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张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原告的婚前嫁妆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马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30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X,现在滑县X镇初中上学。2003年12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现在本村上小学。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张某某一起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互敬互让,和谐相处,维系家庭的完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艳彩

审判员曹明乐

审判员刘定伟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社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