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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顶山市田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田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花园大酒店A座X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铁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倪兵,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田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燕、铁某某,被告化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兵、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园公司诉称:2006年初,我公司与被告化三建公司达成“清洁燃油技术成果实施建设工程”合作意向,并分两次向化三建公司支付了250万元。由于被告起草的合同具体条款原告有异议,原告遂建议被告修改,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实施方案等,但化三建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托。田园公司为了和化三建公司合作此项目,专门注册成立了公司,组建了班子,招募了员工。而化三建公司却没有任何诚意,原告多次奔波被告处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至今未果。化三建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田园公司信赖利益损失严重,化三建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50万元并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94.5万元。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化三建公司辩称: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技术开发合同而产生,我们是善意、积极地部分履行了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是原告方,是原告自己违约在先,后果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田园公司与化三建公司达成“清洁燃油技术成果实施建设工程”合作意向,并草拟了合同书,化三建公司下设的第六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由于田园公司对草拟合同的具体条款有异议,遂建议化三建公司修改,并要求化三建公司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实施方案等,未果。在磋商过程中,田园公司为了争取到该项目,按化三建公司的要求分别于2006年4月3日、2006年9月15日两次向化三建公司转款共计250万。并且,田园公司为了和化三建公司合作此项目,专门注册成立了公司,组建了班子,招募了员工。田园公司随后多次与化三建公司协商签订合同事宜,没有成功。

另查明,(一)该案涉及的“清洁燃油技术”系起草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熊尚春虚构掌握的先进技术,熊尚春因此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安徽省司法机关查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二)田园公司向化三建支付的250万元系向金融部门贷款,为此共支付利息x.5元,支付逾期贷款罚息x.25元;专门注册成立公司后支付员工工资x.32元,支付差旅费、办公费用等x.43元,以上损失共计x.5元。

上述事实,由合同书、收款收据、电汇凭证、庭审笔录、相关票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田园公司与被告化三建公司之间的《清洁燃油技术成果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因原告田园公司未予以签字或盖章,应为未成立合同。当事人在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均应按照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互负协助、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此为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被告化三建公司收到原告田园公司250万款项后,在明知熊尚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恶意磋商,并要求原告田园公司提前支付部分价款,在田园公司对合同具体条款提出异议时并没有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而是一直推脱,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因此,被告化三建公司的恶意磋商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田园公司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故原告田园公司要求被告化三建公司返还250万元及赔偿相应实际损失(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员工工资、差旅、办公费用等共计x.5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并未成立,故原告田园公司依合同要求被告化三建公司支付46万元违约金的理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顶山市田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50万元,并赔偿实际经济损失x.5元;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田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x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磊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盛华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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