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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中国科学报社与中国发明某会侵害名誉权案

时间:2000-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一中民终字第390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76岁,汉族,山西省平陆县教育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报社,住所地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编。

委托代理人梁清华,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发明某会,住所地本市朝阳区北沙滩X号。

法定代表人明某某,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侵害名誉权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1月,陈某某以1999年5月19日中国科学报社出版的《科学时报》第四版刊登了一条题为“史丰收速算法发明某又起纷争”的新闻,文中把其作为屡屡到窃盗用史丰收速算法的人之一,文中使用伙同、盗用、明某张胆、招摇撞骗、蒙骗等贬义甚至带有侮辱诽谤的言词,严重侵害其名誉权,给其造成极大伤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中国科学报社及为中国科学报社在一次座谈会上提供材料的中国发明某会在《科学时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信函;在三家全国性报纸上(人民日报、光明某报、法制日报)上刊登同样内容的道歉信,以澄清事实;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对不同观点进行了论证质疑为法律所允许。1989年部分科学家针对史丰收与陈某某的纷争联名上书有关领导,呼吁健全法律、保护科技发明某的正当权益并无不妥。但中国科学报社在1992年史丰收诉陈某某侵犯科技成果权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且法院未确认陈某某侵权的情况下,事隔多年,对史丰收速算法发明某他人又出现分歧意见的情况刊登文章,在文章中陈某事实时,使用“伙同”、“盗用”、“盗窃”、“招摇撞骗”、“明某张胆”、“蒙骗”等贬义甚至带侮辱性言词,引用部分科学家联名信的内容未使用引语、指出出处,使人产生误解,对陈某某的人格产生看法,降低了对陈某某的社会评价,该报道侵犯了陈某某名誉权,中国科学报社应在《科学时报》相同版面向陈某某赔礼道歉。陈某某要求中国科学报社在其他三家报纸刊登致歉声明某乏依据。关于侵权行为给陈某某造成的精神损失,考虑中国科学报社在该报报道了相反意见的文章及陈某某的读者来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影响,故精神损失数额应根据侵权范围、后果的轻重酌定。中国发明某会对科学家联名信是否由其提供持有异议,陈某某亦未举证该协会将联名信提供给媒体记者,故其要求中国发明某会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据此,于2000年7月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中国科学报社在《科学时报》第四版刊登向原告陈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由本院核准。二、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中国科学报社赔偿原告陈某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某、中国科学报社均不服,陈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中国科学报社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本院,中国发明某会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中国发明某会于1999年5月5日在北京召开“史丰收速算法问世29周年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时,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中国科学报社开办的《科学时报》亦派出记者参加该座谈会,并得到“座谈会在京举行新闻稿,史丰收速算法命名决定及部分科学家写给某领导的联名信”等材料。次日,人民日报、光明某报、科技日报及中国教育报等多家报纸对该座谈会做出报道,呼吁科技教育界大力倡导科学道德,但文中均未涉及陈某某。同月19日,《科学时报》在第四版位置刊登了该报记者于卫亚一名为《史丰收速算法发明某又起纷争》的文章,介绍了史丰收速算法发明某过去及当前的纷争情况,其中第四自然段提到“围绕史丰收速算法而展开的这次发明某之争已不是第一次了,自1970年这种方法问世以来,就屡屡遭到到窃和盗用。1983年河南无业青年某某……,到窃史丰收成果,并伙同山西平陆县教育局会计陈某某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招摇撞骗。1989年1月,已是全国七届人大代表的陈某某再次明某张胆地盗用史丰收的成果,在北京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称他创立发明某‘三算结合速算法’蒙骗舆论……。文章后部还表述了科学家对此行为的态度,并称科学家联名上书有关领导呼吁保护发明某正当利益。同月24日,该报在一版又发表一名为“谁是真正发明某”的文章,介绍了史丰收速算法争论的情况,并介绍中国珠算协会负责人表示该会决定支持杨凌云诉史丰收一案考虑有三……,其二史丰收占有他人成果,还动不动就说别人“侵权”,干扰了珠心算在国内的普及……。同年7月8日,该报在四版相同位置又以“来函照登”方式又刊登了陈某某于同年6月18日给该报的来函,文中提及中国珠算协会证明某丰收速算法中“29句口诀”不是史丰收的成果,且史丰收诉其票l窃速算法核心一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有人将法院《调解书》隐瞒,而使该报作出了误导性报道,损害其名誉权。要求刊登来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权利。其中5月19日“史丰收速算法发明某又起纷争”一文中,未使用引语或指出系出自1989年部分科学家的联名信。另查,史丰收曾于1989年起诉陈某某侵犯其科学成果权,于1992年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内容为:1、史丰收在速算法领域做出的卓越贡献应予肯定;2、陈某某在推广、使用史丰收速算法过程中做出的成绩应予鼓励。另,陈某某所诉中国科学报社刊登文章所用材料系中国发明某会提供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某、1999年5月19日、5月24日、7月8日《科学时报》刊登的文章。1999年5月6日人民日报等报纸报道、1989年媒体报道、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发明某会证明、座谈会新闻稿、部分科学家联名信等相关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公民有批评建议权,且在科技领域对科技成果的归属可持不同观点并进行论证质疑亦为法律所允许。1989年,曾有部分科学家联名上书有关领导,针对史丰收与陈某某的纠纷而呼吁健全法律、保护科技发明某的正当利益。史丰收诉陈某某科技成果侵权纠纷一案亦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结果并未确认陈某某构成侵权。中国科学报社在事隔多年,史丰收速算法发明某他人出现分歧意见的情况下,以不使用引语、指出出处的方式刊登文章,并在文章中使用“伙同”、“盗用”、“剿窃”、“招摇撞骗”、“明某张胆”、“蒙骗”等贬义甚至带有侮辱性的词句,使人产生误解,降低了对陈某某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侵犯了陈某某的名誉权,因中国科学报社在此后又刊登了与“5月19日”的文章相反意见的文章并以“来函照登”方式刊出了陈某某的来函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已消除了对陈某某的影响,据此可适当减轻中国科学报社应承担的责任。由于陈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中国发明某会对其构成侵权,故对其要求中国发明某会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某事实,判决中国科学报社在《科学时报》刊登向陈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妥,双方均不应再坚持己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中国科学报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陈某某负担四十元(已交纳),中国科学报社负担四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孙健

代理审判员王磊

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闫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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