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诉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28年生。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66年生。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9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随着原告日益年迈,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急需用钱看病吃药、聘用保姆照顾生活。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却一直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份。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我借款x元我予以认可,但对诉状中提到的多次催要之词不认可,这是原告第一次主张要求还钱。目前,我不具备一次性还完所欠款项的能力,因为我目前因病退职在家,妻子失业在家。我因病情加重于2009年5月11日住院治疗,并于同年8月份办了退职手续,现退休金是852元,我妻子是572元。我于2007年11月份查出患有尿毒症,期间花了大量的财物用来治疗以维持生命,并于去年四处举债于9月22日在市人民医院做了器官移植手术。现在每个月的免疫制剂药费就高达6500元,市医保报销2000元,现已花费40余万元,每个月还要想办法凑医药费以维持生命。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某,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于2009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共借原告x元。被告对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某乙向原告陈某甲借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x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x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娇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民间 纠纷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