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琼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罗牛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雪如,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因与海口市罗牛山开发总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萍
代理审判员简万成
代理审判员吴素琼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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