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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杨某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阚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杨某某,被告郑大一附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2007年9月17日,原告到鹿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做双侧输精管结扎绝育手术,术后一小时回家。2008年3月5日,原告自感阴囊肿痛,遂到鹿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就医,经彩超检查提示:右侧输精管结扎结节炎性肿块约x。2008年4月21日,原告来到被告处住院,因无计生部门同意疏通手术的证明,没有进行手术,原告于23日出院。2008年5月4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住院,并于5月7日在硬外麻醉下行“右阴囊肿块切除术、右侧输精管吻合+左侧输精管松解术”,术后,原告即感觉右睾丸肿胀、疼痛,原告曾多次要求医生检查处理,但医生说是正常现象,不用担心。另外,每次道口换药时均有较多血液流出,但医生仍认为属正常现象。5月18日,刀口拆线后,原告的右侧睾丸及阴囊依旧肿胀、疼痛,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医务人员不但仍未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检查,而且还催促出院,不得已,原告出院。20多天后,原告的右侧睾丸和阴囊依旧肿胀、疼痛,不得已不提前来到被告处复查,被告的医务人员随便检查后说:没事啦!原告无奈,只好来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右侧睾丸缩小、变硬,遂入该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但原告的右侧睾丸已完全丧失功能。后经被告检查,原告的精液中精子浓度为0%,被告为原告做的手术没有一项是成功的,不但如此,原告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右侧睾丸萎缩、硬化;性功能丧失。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不协商。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手术治疗前双侧睾丸及性功能均正常,手术后即出现右侧睾丸肿胀、疼痛,并最终导致原告右侧睾丸萎缩、硬化,性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该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对原告进行手术前、手术中及手术后均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2、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x.8元;3、赔偿原告子女及父母的抚养费x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5、鉴定费用6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郑州医鉴(2008)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豫正诚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患者或委托人手术同意书;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5、鹿邑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三份;6、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证明;7、青岛岳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东方花园项目部证明一份;8、原告户口簿复印件;9、郑州长峰医院证明书两份;10、鉴定费用票据两份;11、检查费票据四张;12、交通费据一组;13、住宿费票据一组。

被告郑大一附院辩称,被告的诊断正确,患者就诊时没有手术紧急症,且医院已告知手术风险,患者是手术并发症。

被告郑大一附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时的病历复印件两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对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亦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予以采信;2、对证据2被告对其结论有异议,但被告无证据相作证,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3、对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4、对证据4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5、对证据5被告异议成立,本院对该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6、对证据6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予以采信;7、对证据7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工资状况应有该公司财务部门印章及相应工资表,被告异议成立,故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8、对证据8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9、对证据9被告认为同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故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10、对证据10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11、对证据11,本院认为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12、对证据12-13被告认为该组费用过高,本院认为异议成立,予以部分采信。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原告到鹿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做双侧输精管结扎绝育手术。2008年3月5日,原告自感阴囊肿痛,遂到鹿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就医,经彩超检查提示:右侧输精管结扎结节炎性肿块约x。2008年4月21日,原告至被告处住院,因无计生部门同意疏通手术的证明,没有进行手术,于同月23日出院。2008年5月4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住院,并于5月7日在硬外麻醉下行“右阴囊肿块切除术、右侧输精管吻合+左侧输精管松解术”。5月18日,原告出院,花费医疗费6274.99元。但原告感觉右侧睾丸和阴囊依旧肿胀、疼痛。2008年6月17日原告又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并入住该院治疗,2008年7月1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7398.87元。2009年4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就原告病情委托郑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郑州市医学会郑州医鉴(2008)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原告认为被告为其做的手术未成功,并导致其右侧睾丸萎缩、硬化、性功能丧失,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手术前、手术中及手术后均存在明显的过错。原、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0年3月2日出具豫正诚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右侧睾丸萎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30%左右,原告的右侧睾丸萎缩评为八级伤残等。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本案中,原告崔某某至被告处治疗,被告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同原告目前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30%左右,目前原告的右侧睾丸萎缩构成八级伤残,故被告应依法对原告上述损害造成的合法有据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的医疗费x元,其中x.86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应以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计算,总数额为x.54元;护理费1276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住宿费3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检查费415元证据不足,本院认定130元;交通费6805元过高,本院酌定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中:1、原告兄妹共六人,故崔某从的生活费为3044元,韩华秀的生活费为5073.3元;2、原告子女中:崔某义的生活费为x元,崔某印的生活费为x元,崔某鹏的生活费为x元,崔某蝶的生活费为x元,故以上共计x.3元;鉴定费6000元合法有据,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按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计算,为x元;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本院支持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x.86元、误工费x.54元、护理费1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元、住宿费350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3元、鉴定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以上共计x.7元的30%,计款x.21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以上共计x.21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7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142元,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担2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乐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二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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