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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金水区天伦自由家园业主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水区X路天伦自由家园业主委员会。

申请再审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水区天伦自由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天伦业委会)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安、被申请人天伦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0月9日,郭某某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称,郭某某所住的天明路X号院系“河南省天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房地产公司)第一期开发建设,与第二期开发建设的“天伦自由家园”相连。X号院和天伦自由家园为同一宗国有土地。2004年政府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分开时,才将原同宗土地使用权分为天明路X号院和天伦自由家园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9月18日,郭某某购买了天伦房地产公司所建汽车库一间,属郭某某合法财产。2007年9月5日,天伦业委会在郭某某所有的汽车库卷闸门上张贴《通知》,要求郭某某撤离该小区,并欲收回该车库。天伦业委会的行为已严重威胁了郭某某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常使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天伦业委会排除妨害,保证郭某某所购汽车库的正常使用及正常通行,由天伦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伦业委会辩称,本案讼争的车库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附X号天伦自由家园内X号楼的南侧5米处,包括郭某某使用的车库在内,共计9间车库和几间平房,面积337.83平方米。郑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局下发的关于天伦自由家园小区的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显示,该车库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并且已被郑州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设,且郭某某并非本小区业主,其占有使用的车库建在天伦业委会全体业主合法使用的土地上,侵占了天伦自由家园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天伦业委会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郭某某占有使用的车库门上张贴《通知》是劝阻郭某某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是依法行使的正当权利,是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2003年9月18日,郭某某向天伦房地产公司交纳x元购买自东向西X号车库,天伦房地产公司为郭某某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郭某某交来天明路自由家园小区车库款x元”,并加盖有河南天伦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该车库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9月19日,天伦业委会在郭某某的车库门上张贴了一张通知,内容为:“经业主委员会研究,现决定依法收回此房,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使用该房,只要是非本区人员,请从即日起六日内撤离本小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天伦自由家园业主委员会。2007年9月15日”。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天伦业委会主任卢晶对天伦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一层车库问题的举报,于2007年12月13日以该公司提供不出任何审批相关手续为由将此处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一审认为,郭某某对自己拥有的车库没有任何产权手续,又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因此郭某某的车库属违章建筑。但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及拆除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天伦业委会无权收回该车库或者对该车库作出任何处分,天伦业委会所张贴的通知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法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不予保护。因此,郭某某对该车库不享有与合法建筑同等的法律权利,对郭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某负担。

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天伦业委会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天伦业委会虽然在郭某某的车库门上张贴通知,但其“收回此房”的行为在郭某某起诉时及其以后并未实际实施,郭某某诉请判令其排除妨碍等没有事实根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某负担。

郭某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处理,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使诉争标的物的法律地位更加不稳定。郭某某诉请为对占有诉争车库事实的确认,并未请求保护诉争车库的所有权。天伦业委会张贴通知的行为已经从事实上构成妨害,二审法院漠视郭某某的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2、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保护郭某某对诉争车库的占有权。

被申请人天伦业委会辩称:1、双方纠纷发生在2007年9月5日,而郭某某主张适用的《物权法》当时还未实施,故郭某某的该主张不应支持;2、车库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郭某某并未向天伦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x元的对价,郭某某对诉争车库没有合法的所有权,其对车库的占有亦不合法,而且侵害了天伦业委会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故天伦业委会张贴通知不存在侵权;3、天伦业委会仅在车库上张贴了通知,但没有实际占有车库,没有侵权行为,请求驳回郭某某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申请再审人郭某某在再审庭审中,向本院递交了2009年9月8日拍摄的车库照片两张、2010年5月7日拍摄的车库照片四张,证人张淑珍、宋新玲、张占法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天伦业委会于2009年9月8日以后在诉争车库内堆放杂物的事实。天伦业委会认为上述证据中的证人未出庭,故对证人证言不应采信;车库的照片不能证明该车库内的杂物是天伦业委会堆放的,故不能证实诉讼期间天伦业委会占有了该车库,即便天伦业委会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实际占有车库,亦属新的行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郭某某可另行起诉。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天伦自由家园全体业主依法对其建筑区X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而本案诉争车库建设在天伦自由家园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且该车库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郭某某作为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员,对该违法建设所主张的占有、使用权不得对抗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天伦业委会亦无义务对郭某某主张的权利进行保护。天伦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意志代表机构,代表业主行使在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在该车库上张贴通知,要求郭某某撤出小区并不构成对郭某某的侵权。但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及拆除,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天伦业委会张贴通知后并未实施收回车库的行为,故郭某某提出要求天伦业委会排除妨碍,保证郭某某对该车库正常使用及正常通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郭某某在再审中提供有关原审判决生效后有人在该车库堆放杂物的照片及证言,用以证明天伦业委会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张,因上述证据天伦业委会不认可,且郭某某不能证实侵权人即为天伦业委会,故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郭某某提出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意见,经查证,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并无不当,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荆川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王松波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骆大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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