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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镇官安村民委员会与陈某丙、吴某某、潘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14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略)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略)民委员会出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1940年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27年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委会大安村人,现住(略)。

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南安

审判员武雪丽

审判员梁振文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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