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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诉马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谭X、方X,律师。

被告马XX

委托代理人汤XX、陆XX,律师。

原告周XX为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4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名周X。双方自相识到结婚仅半年时间,互相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被告不承担家庭义务,经常无理取闹,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07年9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不予支持。之后,双方没有任何沟通和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周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住房。

被告马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性矛盾。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8年11月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夫妻关系有所改善。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则要求住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6年7月生育一女名周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8年10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住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对离婚及住房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婚后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如离婚,住房也无法解决,故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只要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进一步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互相体谅,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马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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