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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杨某某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案

时间:1997-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行终字第5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七十二岁,汉族,北京京剧团离休干部,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六十岁,汉族,北京市西城区童车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新华彩印厂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一一五号。

法定代表人尉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二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干部。

上诉人郭某甲、杨某某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甲、杨某某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达成新的拆迁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该拆迁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甲、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郭某甲、杨某某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民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旺

代理审判员刘景文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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