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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传华,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汪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4日下午1点40分左右,我及谢运发、汪某锋受雇于被告,按被告要求坐其三轮前往要求地点干活(标稻子),不料前往干活的途中,被告驾驶的三轮与第三人张成忠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当时将我从车上甩到车下,造成我躯体L1椎体压缩性骨折L1、2、3左侧横突骨折,住院近十天,需全卧四个月,后经评定为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现我治疗急需用钱,被告又不积极赔偿万般无奈,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410元,误工费1561.60元,护理费1561.6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补助费77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85.80元(小孩3211.2元;老人2274.6元,合计x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乘座我的车,发生事故后,原告喊别人跳车,别人没跳,原告跳下去摔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发生的费用我方不再承担,我方已承担的费用,我已超额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2009年2月13日,被反诉人(原告)因与我就2008年12月24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就和其家人堵住我家门口长达6天,让我家六口人不能出门,不能做生意,孩子无法上学,全家人日夜不得安生,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2月16日早上7点左右,我欲从后门出去,原告指使其妻子陈红霞和哥哥汪某刚堵住后门,把强行想出去的我打了一顿,造成我脸部被抓伤,头被打裂的严重后果,在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出院。

原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提出反诉: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我人身损害各种损失2616.94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我经营损失共计x元;3、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反诉主体错误,因在此期间,我在住院,不可能去伤害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反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4日下午1点40分左右,被告雇佣原告及其他人一起乘坐三轮车给被告干活(标稻子),不料在前往干活途中,被告驾驶的三轮车与张成忠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经洋河卫生院诊断:L1椎体压缩性骨折,L1、2、3左侧横突骨折,住院12天,需全休4个月,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花去医疗费2458.50元,打白条诊所医药费1951.50元,鉴定费600元,花去交通费300元。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汪某某无责任。原告父亲汪x年8月26日生,母亲蒋x年11月2日生,原告子女汪x年5月26日生。原告有兄妹四人。

2009年2月16日前后,原告为讨要医疗费,被家人推到被告门口躺着,由此双方家人发生纠纷,被告以前额头皮裂伤而住进信阳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病区,住院3天,花去医疗费共计1988.94元,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受雇于被告,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原告花去医疗费2458.50元,误工费3960元(132天×30元/天),实际诉请误工费1561.60元,护理费12天×30元/天=36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住宿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天×15元/天=180元、伤残赔偿金3851.60元/年×20年×10%=770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73.49元,赡养费2674.95元,总计x.74元。原告误工费计算不足,视为放弃,予以准许。原告花去的打白条医疗费1951.50元,不予支持。被告受伤与原告的行为无关,所花医疗费1988.94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汪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赡养费活费合计x.74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对原告(反诉被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反诉费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甘承斌

审判员刘振厚

审判员张涛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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