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何某某、黄某某盗窃、销售赃物案

时间:1997-09-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一中刑初字第307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三十二岁,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河北省涿州市X乡X村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甲,男,二十四岁,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贵州省江口县X乡X村上龙塘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二十六岁,苗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区X镇X村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丙,男,二十四岁,苗族,贵州省江口县人,贵州省江口县X乡X村下龙塘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五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丁,男,三十三岁,苗族,贵州省江口县人,贵州省江口县X乡X村下龙塘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戊,男,二十三岁,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贵州省江口县X乡X村上龙塘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二十三岁,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贵州省思南县X镇X村民组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己,男,二十三岁,苗族,贵州省江口县人,贵州省江口县X乡X村上龙塘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四十八岁,汉族,北京市人,个体运输户,住(略)。因销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二十七岁,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贵州省江口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和销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何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何某某、黄某某于一九九三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六月问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房山区、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等十五家单位盗窃十六起,所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三十四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参与盗窃十五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三十四万七千元;被告人毛某甲参与盗窃十一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三十一万二千余元;被告人杨某乙参与盗窃六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八千余元;被告人陶某丁参与盗窃五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十四万四千余元;被告人陶某丙参与盗窃七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十二万二千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七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九万九千余元;被告人陶某己参与盗窃七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四万三千余元;被告人毛某戊参与盗窃四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二万七千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五千余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四千九百余元。在盗窃活动中,被告人黄某某六次驾车进行销赃。

被告人冯某某在审理中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盗窃的材料为自己花钱购买,偷运时不知其来源,而且能主动坦白罪行。被告人毛某甲在审理中辩称其所参与的盗窃是冯某某纠集的。被告人杨某乙、刘某在审理中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陶某丁、陶某丙、陶某己、毛某戊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黄某某在审理中辩称其帮助拉货,不知道货是偷来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审理中辩称其不明知是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黄某某、何某某于一九九三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六月间,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房山区X村民委员会、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供应销售部物资仓储处大石河仓库、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七四0三部队基地等十五家单位,采取破窗、跳墙、撬锁等手段,盗窃十八起,窃得人民币及不锈钢管、聚丙烯、盘条等大量款油,共价值人民币三十七万四千余元。其中,被告人冯某某结伙盗窃十五起,共价值人民币三十五万二千余元;被告人毛某甲结伙盗窃十起,共价值人民币二十三万九千余元;被告人杨某乙结伙盗窃六起,共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八千余元;被告人陶某丁结伙盗窃五起,共价值人民币十四万四千余元;被告人陶某丙结伙盗窃七起,共价值人民币十二万二千余元;被告人刘某结伙盗窃七起,共价值人民币十万一千余元;被告人陶某己结伙盗窃五起,共价值人民币四万三千余元;被告人毛某戊结伙盗窃四起,共价值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余元;被告人黄某某结伙盗窃五起,共价值人民币六万八千余元;被告人何某某结伙盗窃一起,价值人民币四千九百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盗单位的报案材料;有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王翠珍、赵某、陈某某、杨某庚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黄某某、何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及所盗物品的特征、数量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且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何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大肆盗窃公私财物,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黄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黄某某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严惩。被告人何某某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乙系刑满释放三年内又犯罪的累犯,应从重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羁押期间能坦白部分罪行;被告人陶某丁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盗窃罪行,故分别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陶某丁、陶某丙、刘某、陶某己、毛某戊、黄某某、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唯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赃罪失当,应予纠正;指控多名被告人盗窃次数、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冯某某、毛某甲、杨某乙、刘某、何某某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某某关于不明知是赃物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毛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陶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五、被告人毛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六、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旧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七、被告人陶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八、被告人陶某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九、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十、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远

代理审判员柏军

代理审判员李慧文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