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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管理处、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等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案

时间:1997-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144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甲,男,四十一岁,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付某甲之委托代理人付某乙,男,三十九岁,汉族,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计划员,住北京市X街X胡同五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管理处,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处长。

上列被上诉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四十岁,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服务中心副处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惠寺七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四十岁,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科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十五号四段四一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付某甲、付某乙因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6)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兼上诉人付某甲之委托代理人付某乙,被上诉人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事务管理处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九九六年七月,付某甲、付某乙以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管理处、北京膝达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擅白将自己的财物从家中搬到他处为理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其返还价值四万元的财物,并共物品搬回原住房内,赔偿付某甲精神损失一千元,原审法院确认,付某甲,付某乙要求返还财物,本院予以支持,对损坏的物品酌情予以赔偿、付某甲、付某乙称被搬走的物品价值四万元,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事务管理处将财产清单上的财物返还付某乙、付某甲: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事务管理处、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各赔偿付某乙、付某甲二百五十元;三、驳回付某乙、付某甲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付某乙、付某甲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事务管理处,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将价值四万元的财物搬回原住房中。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事务管理处、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二月,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给付某乙、付某甲之父牛协一套四居室住房,要求牛协将原住的该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路三十五号院一号简易楼的三间自管房腾空。但牛协搬至到四居室后,原住房一直由付某乙、付某甲居住。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其行政事务管理处在付某乙、付某甲家庭成员及有关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将付某乙、付某甲三间房屋内的物品合并到两间内,财务无丢失、损坏现象。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在当时改房承租方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在场并同意,将付某乙、付某甲占用的上述两间房屋内物品搬至同院十二号楼前的简易房内。一九九六年七月,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其行管处又将付某乙、付某甲在上述简易房内的物品搬至同院十二号楼地下室。在搬运中,付某乙、付某甲的部分财物被损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房屋分配的有关规定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等单位擅自将付某乙、付某甲的财物搬至他处,侵犯了付某甲、付某乙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判决其返还财物,并赔偿付某乙、付某甲的损失是正确的。付某乙、付某甲要求将财物搬回原住房,理由不足,其所述财物价一值四万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付某乙、付某甲负担一千二百元(已交纳),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行政事务管理处、北京腾达建筑工程公司各负担一百一十三元,中国工商银行服务公司负担一百一十一元(收到本判决书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付某乙、付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略)

财产清单

1、竹床板一张

2、旧三屉桌一个

3、旧木方凳(刻花、竹面)一个

4、木条凳二个

5、青瓷罐一个

6、旧瓷花瓶一个

7、小花瓷瓶一个

8、瓷笔桶一个

9、小瓷瓶二个

9、旧床头柜(棕色、双门、三抽屉)一个

10、老式计算器一个

11、旧小圆桌一个

12、旧铁桶一个

13、旧小铝锅一个

14、旧书报杂志一纸箱

15、旧八仙桌(棕色、刻花)一张

16、破木箱一个

17、旧二屉桌(缺一侧腿)一个

18、旧大画册四个

19、旧竹躺椅一个

20、旧藤椅一个

21、废旧自行车零件及杂物一麻袋

22、木单人床一张

23、星海牌吉他(已坏)一把

24、旧木书架一个

25、瓷蛐蛐罐一纸箱

26、旧小衣凳一个

27、旧小竹椅一个

28、旧小皮箱(内装旧挂画六卷)一个

29、旧大皮箱二个

30、旧大花鸟瓷花瓶二只

31、旧青色瓷盘一对

32、旧瓷碗一个

33、旧小铁箱(内装石头若干块)一个

34、铜棒九根

35、小放大镜一只

36、戒指二枚

37、旧黄色大衣柜(双开门,右门有镜子,左门绿色绸帘)一个

38、国画三幅

39、旧黄色人造革包一个

40、军大衣一件

41、人造革旅行包一个

42、旧棉大衣一件

43、棉裤一条

44、秋衣一件

45、绒裤一条

46、褥套一条

47、旧被面一个

48、床单(双人、单人各一条)二条

49、栗色旧毛毯一条

50、蓝色旧毛巾被一条

51、带罩毛毯一条

52、棉絮套二个

53、旧旱冰鞋一双

54、旧黑发手套三双

55、手电二只

审判长杨某香

代理审判员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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