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师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2月26月至今任某某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7日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师某某自2008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某某厂技术管理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五次非法收受济宁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栾兴奇、濮阳某某仪表公司王某的现金x元和为其女儿办理的驾照一个(价值1400元),并为栾某某、王某在招标和施工方面提供了帮助。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指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略)。

被告人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某某自2008年至2009年,在担任某某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期间,利用管理该厂仪表维修业务的职务之便,五次收受济宁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栾兴奇、濮阳某某仪表公司王某所送现金x元和为其女儿办理的驾驶证一个(价值1400元),为两公司在招标和施工方面提供便利。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2、证人济宁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栾某某、濮阳某某仪表公司王某的证言证实了为在该公司招标和施工方面上让师某某提供方便,而给师某某送钱和为其女儿办理驾驶证的事实。两份证言笔录和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相印证;3、某某厂人力资源科及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师某某的身份和任职情况。此外,还有发票复印件及濮阳县某某汽车技术员培训学校的证明在卷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和宣读,证据之间能够吻合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济宁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和濮阳某某仪表公司现金x元和驾驶证一个,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赃款全部退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某犯受贿罪判(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石宝文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范甫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贿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