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容留卖淫案

时间:2004-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刑终字第35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合江县X街道X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羁押,200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租住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X号出租屋的一间房。2003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多租用该出租屋的一间房,提供给暗娼王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等多名妇女卖淫,每次收取各卖淫女人民币5元的“房费”。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上述出租屋容留多名妇女卖淫,非法所得共人民币100元。2004年2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该出租屋进行清查,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抓获经过,证人陈某乙、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陈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甲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某甲上诉所提,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容留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原判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无视国法律,多次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所提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