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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与北京艺德广告中心返还财物案

时间:1997-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126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X街三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耀中,河北省张家口市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张家日支公司业务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艺德广告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三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支公司)因返还财物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家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耀中、张某甲,被上诉人北京艺德广告中心(以下简称艺德广告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九月,张家口支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我公司与艺德广告中心签订租赁四辆卡码斯工程翻斗车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将车发往艺德广告中心指定地“三峡”工地,四辆车交予其使用。艺德广告中心除在提车时向我公司交付了此月租金,之后租金分文未付,并对我方提供的车辆采取破坏性使用,其中一辆车已报废,其它三辆车也损坏严重。故要求艺德广告中心修复、返还车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二万零一百零九元二角六分。艺德广告中心辩称:张家口支公司出租的汽车没有进行登记注册,没有行驶证,其没有租赁业务,属非法超范围经营,因而双方所签协议无效。且张家口支公司租予我中心的车辆没有注册、未上保险,车况质量低劣,根本无法使用。该公司的欺诈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反诉要求认定租赁协议无效,无效责任由张家口支公司承担;返还我方先期支付的租金、返程押金、铁路运杂费七万八千元;请法院没收张家口支公司非法租赁物。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所签租赁协议无效,因租赁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一、艺德广告中心返还张家口支公司四辆俄罗斯制造的卡码斯(略)型工程车,交付标准为车辆外型基本良好,能正常行驶。二、张家口支公司返还艺德广告中心返程押金一万元,铁路运杂费一万八千元。上述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家口支公司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艺德广告中心赔偿其损失二十二万元。艺德广告中心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八月,张家口支公司从大连市购买了四辆俄罗斯制造的卡玛斯(略)型工程车,每辆车税后价格为人民币十八万九千元。四辆车购回后均未办理行驶证、牌照等手续。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张家口支公司与艺德厂告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张家口支公司将上述四辆车租子艺德广告中心,每辆车月租金一万五千元,租期十二个月。协议签订后,艺德广告中心支付给张家口支公司一个月租金五万元、将四辆车运抵“三峡”工地的铁路运杂费一万八千元,及一万元返程押金。一九九六年一月,张家口支公司向铁路运输部门交纳了运杂费一万八千元,将四辆车运抵“三峡”工地,交付艺德厂告中心使用。四辆车分别编号为16、17、18、19。一九九六年二月,X号车在运营中曲轴断裂。同年五月,X号车因交通肇事被三峡坝区交警大队扣留。16、X号车亦于同年三、四月停止运营。现上述四部车均由艺德广告中心运抵北京,并负责保管。另查,租赁汽车不在张家口支公司经营范围之列。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协议,现金收据,原审法院调查及勘验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家口支公司超范围经营,其与艺德厂告中心签定的租赁协议属无效民事行为。艺德广告中心在明知所租赁汽车无牌照等手续的情况下,仍然租赁,亦有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对租赁行为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艺德广告中心给付张家口支公司的一万八千元铁路运杂费已在将车辆运抵“三峡”工地时支付给铁路部门,故该笔费用不应再予返还。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张家口支公司返还艺德广告中心返程押金一万元。

上述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一十元,由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负担八千八百一十二元(已交纳五千八百一十二元,其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艺德广告中心负担五千八百九十八元;反诉费二千八百五十元,由北京艺德广告中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一十元,由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负担一万元(已交纳),北京艺德广告中心负担四千七百一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刘玉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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