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城乡建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初字第29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X乡建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李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五十六岁,北京市X乡建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三十一岁,北京市X乡建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昌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复林,北京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堪,北京通用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X乡建设第二建筑二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二公司)诉被告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昌平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韩某某,被告中房昌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复林、武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方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会同完成了施工工程、但对方仅付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三百三十九万三千六百一十六元三角七分及抢工费八十四万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方签订的三项工程分别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诉;且其中朝凤山庄工程欠款三十三万六千九百六十二元三角七分属实,但第(略)#和第9326#合同仅欠工程尾款二十四万零六十二角四分,而对方延误工期应交违约金六十六万九千六有六十八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对方退回抢工费六十万元、给付违约金四十一万九千六百零五元六角六分及赔偿经济损失四十四万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中房昌平公司与城建二公司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城建二公司承建中房昌平公司位于本市朝凤山庄的别墅A6、G5两栋楼。此后,城建二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双方签订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总价为五十四万六千九百六十二元三角三分;中房昌平公司已付工程款二十一万,尚欠工程款三十三万六千九百六十二元三角三分;该工程已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经北京市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日中房昌平公司下属的第三开发部与城建二公司签订编号为9326#的施工合同:山城建二公司承建中房昌平公司位于本市八仙新材的花园式住宅工程。工欺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程造价为二千二百三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元。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另立承诺书一份,裁明:一期工程共二万七千八百七七十七点一平方米,乙方(城建二公司)出预算、甲方(中房昌平公司)审核确定后,扣除总价5%,倒算平方米造价。此后,城建二公司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因发生工程设计变更,致使城建二公司延期交工。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双方签订竣工验收记录,并于同年十一月签订工程结算汇总表,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总价为一千九百二十三万九三百一十六元,中房昌平公司已付工程款一千六百九十一万元,并代城建二公司交纳招投标费七千三百一十一元,代交水电费五万九千一百一十三元,代垫材料费五十三万六千七百六十六元三角;此外,在工程竣工时,双方曾约定:由中房昌平公司在所欠工程尾款中预留三十六万五千元作为工程保修金,现保修期已过,中房公司称工程保修金已支出九万零七百三十七元二角五分,城建二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另:在合同之外,中房昌平公司曾给付城建二公司抢工费人民币六十万元,并向北京市昌平县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交纳该工程行管费八万四千八百七十六元。本案在诉讼期间,城建二公司称在双方签订工程结算汇总表时,中房昌平公司已扣除承诺中5%让利,经本院委托北京市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鉴定,结论为:原概算甲、乙双方确认的预算造价没扣除乙方承诺的5%;该工程预算总价为一千七百五十八万二千四百一十六元,故中房昌平公司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八十七万九千一百二十元八角为5%让利。此外,中房昌平公司提出应扣除未施工项目材料费十四万八千八百七十六元,为能提交确凿有效的证据。城建二公司称中房昌平公司尚欠八十四万元抢工费,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截止至目前,中房昌平公司尚欠城建二公司该工程尾款七十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六角五分,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中房昌平公司下属的第三开发部与城建二公司签订编号为(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城建二公司承建中房昌平公司位于本市X村住宅小区花园式F型住宅楼十六栋,建筑面积共计五千零四十五点八四平方米;工期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议定工程造价为五百三十一万一千元;当日,中房昌平公司第三开发部与城建二公司施工单位第三项目经理部又签订承诺书一份,载明:由城建二公司按施工图编制概算加增减帐,经中房昌平公司审核修正确定后,按结算总价扣除5%,即为乙方(城建二公司、应得的工程结算款额。合同签订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工程设计变更,致使城建二公司逾期交工;一九九四年九月,工程竣工;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双方对此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单上写明:已扣除让利5%、水电费、招标费、大理石款,另扣保修金十万五千元及尾工修补款十万元,尚欠工程款一十九万零九百七十元七角六分。此后,中房昌平公司又给城建二公司材料款、水泥款、油工费等共计十一万五千三百一十七元一角二分。目前,中房昌平公司尚欠城建二公司该工程尾款七万五千六百五十三元六角四分。另:现保修期已过,中房昌平公司预留城建二公司的保修金十万五千元尚未返还;尾工修补款十万元已支出六万零六百四十九元六角,余款三万九千三百五十元四角亦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建设工程施五合同书及有关承诺书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单、八仙新村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设计变更预算书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朝凤山庄别墅、9326#、(略)#建设二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承诺书,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属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城建二公司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上述合同的施工工程,中房昌平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对方工程款。其中9326#合同,城建二公司诉称中房昌平公司已按承诺书约定扣除预算总价5%、并称对方曾承诺再给付抢工费八十四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中房昌平公司所述应扣除城建二公司调减未施工项目材料款一十四万八千八百七十六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中房昌平公司提出城建二公司逾期竣工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故中房昌平公司要求对方给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够充分,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房昌平公司提出要求对方退回抢工费一节,因其未提出反诉,故对其要求本院不宜处理。综上所述,中房昌平公司所欠城建二公司工程尾款应予给付;且工程保修期已过,中房昌平公司预留城建二公司的工程保修金以及工程尾工修补款余款亦应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北京市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尚欠北京城乡建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一百一十二万六千四百四十五元六角二分和尾工修补款余额三万九千三百五十元四角及保修金十万五千元;逾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驳回北京市X乡建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鉴定费九万五千七百五十元,由北京城乡建设第二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四万七千八百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一百七十八元零八分,由北京城乡建设第二建筑公司负担一万九千八百一十九元一角(已交纳);由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八元九角八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莫菊英

代理审判员时玲

代理审判员赵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