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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羊城晚报社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时间:2004-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X镇X村铜古岭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羊城晚报社,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路华、胡某,均为该社法律事务部职员。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羊城晚报社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羊城晚报社综合副刊部推出“联名得意”栏目,作为常设性专栏,该栏目以读者姓名嵌入对联,配以书法篆刻、绘画和摄影,每周一期,自栏目创设之初至2001年初,陈某应邀参与该栏目撰写对联的工作,并一直有领取稿酬。

该栏目对联作品的署名方式一直采用“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署名。以2000年3月12日《羊城晚报》B4家庭广角版“联名得意”栏为例,该日栏目登载了为全国美协副主席、广东省美协主席林墉撰写的对联“折花正开,林间异彩随风远;言人未发,墉下奇谈尽日高”,栏目同时配发以该对联为内容的扇形书法图案。作品署名为“撰联:联名得意工作室书法:林墉”。再以2000年4月23日《羊城晚报》B4家庭广角版“联名得意”栏为例,该日“联名得意”栏目刊登了为钟海夫(广州市X路小学生,10岁)撰写的对联,“名著情钟老人与海;微时节见小子为夫”,作品署名为“本栏撰联、书法、治印、配画、配照均为联名得意工作室”。该栏目同时配发有广告内容的文字“欢迎读者报上姓名、职业、爱好,联名得意为你拟联、挥毫、治印,传真:(略)转联名得意工作室来信:羊城晚报《家庭广角》收转联名得意工作室”。

2000年4月23日,《羊城晚报》第一版发表了该报记者陈某旋采写的题为“一个念头出彩,纸上遣兵随君愿;四条汉子操刀,笔下传神结人缘。联名得意真个联名得意”的周日特稿。该文将“联名得意工作室”成员(原文:仅有四条汉子,还是兼职的)借用《水浒》人物称呼:总舵主“呼保义宋江”,军师“智多星吴用”,五虎将之首“大刀关胜”,笔走龙蛇“圣手书生萧让”,文章称:以此四人在“班子”中的功能计,倒也贴切:“宋江”是所有成品的总把关,偶尔弄几个字必是字字珠玑,或者给联主写封回信也笔溢温热;“吴用”负责出版创意,给每副对联提点思想、角度,当然有时也忍不住吟几联;“关胜”少时即有过目成诵之神通功,更善化各家各派纸上功夫,为驱遣字兵词将之主攻手;“萧让”善使毛笔且工金石,挥毫治印是其份内之事。该文写道:为撰联,“四条汉子”已用去所有业余时间和脑力,互相磋磨中,有笑声,也有泪水。那天在报纸拼版前,“联名得意”接到一封来信:一对父母请求为他们患白血病地亡女赠一联。顷刻间被悲伤包裹地汉子们只用了一刻钟就拟出联语,用电话读给那对父母听时,“吴用”泣不成声┈┈。该文结尾写道:行文至此,有人急切切问这四条汉子究竟姓甚名谁,供职何方对不起,且容在下卖个关子暂不揭迷,读者诸君不妨先猜一猜

2001年3月4日,《羊城晚报》B4家庭广角版刊登了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发布的《小启》,内容为:首创集书画、影、印、联于一体的联名得意工作室于2000年初成立后,约请自由撰稿人陈某先生为初创期的主要撰稿人之一。至2000年11月,陈某执行本室创意工作中,约拟400余稿;从去年11月到今年1月14日,共发19联。在陈某先生离开本工作室之际,谨对他曾为“联名得意”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深表谢意。

在陈某退出该栏目后,羊城晚报继续开办该栏目至今,依旧以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署名。

2002年元旦至2月28日期间,陈某个人以联名得意工作室为主办单位的名义在天河体育馆举行“联名得意诗联书画名家迎春挥毫”活动。

2002年2月8日,羊城晚报发表联名得意工作室的《声明》,内容为:联名得意工作室本着沟通读者、弘扬传统艺术的宗旨,在《羊城晚报》“联名得意”栏目上为读者撰拟对联一律免费。由2000年1月创办至今,一直严格执行此规定。凡冒用“羊城晚报联名得意工作室”或“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撰联进行牟利者均与本室无关。

本案审理期间,《羊城晚报》综合副刊部主任何厚础提供证言称:在“联名得意”栏目推出之前,其作为综合副刊部主任,与责任编辑商议,均觉得“联名得意”这个栏目比较特殊,因其中的对联作品往往要经过几个人的斟词酌句,反复琢磨,才得佳作。而且其中出题、立意、修改等等融入集体劳动的问题。因此当时就作出决定:“鉴于这一栏目的特殊性,此栏所有联语均以集体笔名“联名得意工作室”署名见报,不单独署作者名。愿者加盟,不愿者退出。”并通知加盟者。栏目推出后,所有参加拟联、改联者都知道这一规则,期间联照吟、稿酬照领,合作得很好。此外,联名得意栏目的参与人罗韬、钟兵、钟国康均提供证言,证实当时存在何厚础证言中提到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作品署名权纠纷。羊城晚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羊城晚报》家庭广角版联名得意专栏刊登对联,以“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署名发表,本案的争议在于羊城晚报社刊登相关作品(对联)以“联名得意工作室”署名是否侵犯了陈某的署名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就联名得意栏目发表的对联作品署名问题,根据羊城晚报社方证人证言证实,鉴于这一栏目的特殊性,在栏目设立之初即商定此栏所有联语均以集体笔名“联名得意工作室”署名见报,虽然以上决定未形成书面协议,原审法院考虑到以上署名方式为除陈某在外的其他工作室成员所证实和遵守,特别是根据陈某工作室一年多时间内对栏目作品的署名方式提出异议并长期领取稿酬以及其个人曾以“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对外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况综合判断,原审法院相信以“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署名的方式是得到当时包括陈某在内的工作室全体成员认同的事实。由于以集体笔名的方式署名并不违背陈某当时的真实意愿,也与相关法律规定无悖,故本案羊城晚报社不构成对陈某署名权的侵权。此外,陈某诉称羊城晚报社在其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名字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羊城晚报》发表题为“一个念头出彩,纸上遣兵随君愿;四条汉子操刀,笔下传神结人缘。联名得意真个联名得意”的周日特稿用艺术的手法再现联名得意工作室成员的创作情况;《小启》一文则是正式披露陈某作为联名得意工作室成员的情况并肯定其为工作室成员期间所作的创造性劳动,陈某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文章内容严重失实而侵害陈某的著作权,陈某以上述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陈某负担。

陈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按照其起诉时的诉求判决。理由是:一、被上诉人自始就犯上诉人的署名权,一是不署名,二是署上他人姓名。被上诉人单方面的证言不足采信。二、《小启》一文报道不实,严重侵害上诉人的著作权和名誉权,上诉人依据充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羊城晚报社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2年8月27日,陈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羊城晚报社,请求判令:1、羊城晚报社就侵害陈某著作权及相关报道严重失实在《羊城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更正错误。2、羊城晚报社赔偿陈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3、羊城晚报社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上诉人以“联名得意工作室”署名刊登对联,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署名权问题。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上诉人主张其自始就要求被上诉人羊城晚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羊城晚报》家庭广角版联名得意专栏署上诉人本人名字刊登对联,并且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交涉要求署上诉人本人名字,被上诉人主张在栏目设立之初即约定该专栏所有联语均以集体笔名“联名得意工作室”署名见报。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就署名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判断究竟以何种名义署名,只能依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认定。虽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以集体笔名“联名得意工作室”署名的事实,但上诉人自参与联名得意专栏撰写对联工作,至离开“联名得意工作室”,一直从被上诉人处及时领取稿酬,双方不存在稿酬支付上的争议。这一事实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刊登对联,并以“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署名发表,没有异议。而且,上诉人主张刊登的对联系其独立创作,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应认定联名得意工作室为对联的作者。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以“联名得意工作室”名义署名发表对联,侵犯其作品署名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启》一文是否侵犯上诉人名誉权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小启》一文内容严重失实,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证据,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也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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