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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与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顺德市北滘永华家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凤山西政通路X号。

负责人梁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开国,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X镇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董事长。

被告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被告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何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顺德市北滘永华家具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诉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顺德市北滘永华家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3年4月23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04年4月1日依法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3月29日至1997年10月7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五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借款情况如下表:

合同编号借款金额(美元)借款期限年利率

农借合字第(略)号9万X-X-X至X-X-X%

农借合字第(略)号(略)。(略)-05-29至X-X-X%

农借合字第(略)号(略)。(略)-06-28至X-X-X。875%

农借合字第(略)号(略)。(略)-10-07至X-X-X。175%

农借合字第(略)号100万X-X-X至X-X-X。175%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经协商,农借合字第(略)、(略)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至1998年10月20日。

借款期满后,原告与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就上述五笔借款本金分四笔办理了转贷,签订了外汇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签订日期合同编号借款金额(美元)借款期限利率

X-X-X农银外借字(略)号(略)。(略)-08-08至X-X-X按三个月浮动利率计息,首期9。825%

X-X-X(粤顺北)农银外借字(2000)第(略)号(略)。(略)-12-29至X-X-X按三个月浮动利率计息,首期9。825%

X-X-X(粤顺北)农银外借字(2001)第(略)号80万X-X-X至X-X-X按三个月浮动利率计息,首期8。7%

X-X-X(粤顺北)农银外借字(2001)第(略)号120万X-X-X至X-X-X按三个月浮动利率计息,首期5。625%

对农银外借字(略)号外汇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在借款期满后再次办理转贷,并签订农银外借字(略)号外汇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9日至2002年7月19日,按三个月浮动利率计收利息,首期利率为7。125%。

在签订上述四份外汇借款合同的当日,原告与被告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均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四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0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签订(粤顺北)农银保字(2000)第(略)号保证合同,约定由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对(粤顺北)农银外借字(2000)第(略)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1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签订(粤顺北)农银高保字(2001)第(略)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为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月1日止与原告发生的借款业务在最高额折合人民币4450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

本案的六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另外,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是被告顺德市北滘永华家具公司,共应投资95.2万美元,但实际上并未出资,依法应当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

转贷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略).91美元及利息(暂计至2004年1月10日的利息为(略).28美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息并收复利);二、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略)元;三、被告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对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顺德市北滘永华家具公司对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95.2万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借款本金(略)。91美元、利息(略)美元(暂计至2004年1月10日,此后按三个月浮动利率计收利息)、诉讼费人民币(略)元(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律师费人民币(略)元;

二、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同意按下列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偿还上述欠款:

(一)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诉讼费人民币(略)元;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每月至少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支付拖欠借款本息人民币208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还本息金额合计人民币1665万元,其中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每月至少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支付欠息人民币75万元,在2005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息;

(三)2005年5月1日起,每月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当月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直至本金和利息全部清还为止;

(四)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根据与华龙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华龙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人民币(略)元,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同意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该款直接向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支付;

三、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四方保证对华龙家具有限公司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顺德市北滘永华家具公司保证对华龙家具有限公司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在95。2万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下:

(一)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已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支付欠息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双方与查封清单列明的合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公司、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公司、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将对华龙家具有限公司的全部应付款划至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指定银行帐户的书面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保证立即申请解封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何某乙、何某丙三方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

(一)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对合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公司、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

(二)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在顺德及广州开设的存款帐户;

(三)何某甲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路X巷X号的房地产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居委会福田街F1座二楼的房地产;

(四)何某丙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东宁路X巷三横X号的房地产。

何某甲、何某丙保证:(三)、(四)项房地产解封后,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欠款全部清偿之前,不以任何某式(包括转让、设立抵押等)处理上述房地产,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同意将已被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申请查封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工业园第28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略),占地面积(略)平方米)及上盖房产(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机器设备[ISD砂光机、锅炉、(略)冷压机、封边机、十层热压机、(略)砂光机、400T预压机、后成型封边机、裁剪机(液压薄掸板)、横切机(液压薄掸板)、多层式电热压机、自动双头宽带砂光机、真空异型压机、全自动电子板材开料器、全自动多轴六排钻机、自动封边机、R5自动封边机、MP3四排钻各一台]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作为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对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债权的担保。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保证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华龙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六、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同意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营业部开立存款帐户,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贷款全部还清期间每月在该帐户存款结算额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

七、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第二、第五、第六条约定的义务,若违反其中任何某条,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均有权就全部债权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已按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同意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仅对处理抵押物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经济发展总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顺德市北滘永华家具公司七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生效协议呈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依据。

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叶仲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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