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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麦收前,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梁XX、江XX、程XX、杨XX、乔XX(以上五人已被判刑)乔X、乔XX、梁X(另案处理)等人在杞县X村X村挖洞盗掘许绩许香古墓,但未挖出古墓葬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情节较轻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未挖掘出古墓葬品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郭建政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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