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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与陈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东红村X组。

负责人陈某甲,小组长。

被上诉人陈某乙,男,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略)。

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东红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东红村X组以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东红村X组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东红村X组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东红村X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慧怡

代理审判员刘涵平

代理审判员李云朝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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