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与文某某侵犯名誉权案

时间:1998-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58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X村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国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英,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四十二岁,汉族,北京医药物资联合经营公司业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培宏,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因侵犯名誉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唐国釜、刘某英,被上诉人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培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五月,文某某以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供销公司泼给国家医药局党组报告及附件第二份群众举报材料中提到“他们在牡丹宾馆设立一个大本营,并且非常秘密,凡事拉拢腐蚀干部;进行淫秽活动,都在这里进行,文某某、李某某女同志在这里留宿深夜一至二时,甚至有时不让回家”等不实之言,文某的文某某指的就是本人,医药供销公司将上述材料向其他单位散发,导致其精神压力极大,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药供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医药供销公司在对匿名信没有经过查证核实情况下,将上报有关组织的材料邮寄昆山市化工医药工业供销公司、内蒙古医药物资公司等单位、其中有涉及文某某违反道德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内容,造成了文某某精神压力,损害了文某某的名誉,已构成对文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一、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文某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认可;二、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赔偿文某某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判决后,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未侵害文某某名誉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改判。文某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医药供销公司书写《关于蔡恒明医药费问题的专题报告》及两份附件,第二份附件《群众的举报材料摘录》中所写“他们在牡丹宾馆设立一个大本营,并且非常秘密,凡事拉拢腐蚀干部,进行淫秽活动,都在这里进行,文某某、李某某女同志在这里留宿深夜一至二时,甚至有时不让回家”等文某,此材料系医药供销公司根据匿名信反映北京医药物资联合经营公司领导问题整理而成,其内容未经核实。文某某在任北京医药物资联合经营公司业务员期间,昆山市化工医药工业供销公司、北京市医药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内蒙古医药物资供销公司等股东公司先后收到该专题报告及两份附件材料,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关于蔡恒明医药费问题的专题报告》和两份附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医药供销公司在对匿名信没有查证属实情况下,就书写了文某某违反道德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内容材料,上报有关组织及邮寄其他单位,造成了文某某的精神压力。构成了对文某某名誉权的侵害。为此,医药供销公司应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向文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医药供销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三十元均由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负担(一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岚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