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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漯河市召陵区姬石乡罗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2005年7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村办小学进行整修,新建了围墙、厕所,对教学楼楼顶进行防漏处理等。由于当时村“两委”刚换届,村里没有资金,校园整修所有的工程款全部由原告垫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状所写属实,只是被告暂时没有钱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闫某某根据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对村办小学进行整修。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清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闫某某村办小学修缮教学楼防漏工程款叁仟伍佰柒拾圆整(¥3570.00元),教学楼窗户工程款柒仟伍佰圆整(¥7500.00元)。合计:壹万壹仟零柒拾圆整(¥x.00元)。以后每年以每万元支付利息壹仟圆计算。罗庄村委会。2005年8月7日。盖有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另一份载明:“今欠闫某某村办小学围墙工程款壹万壹仟叁佰肆拾圆整(¥x.00元);厕所工程款陆仟陆佰陆拾圆整(¥6660.00元)。合计壹万捌仟圆整(¥x.00元)。以后每年以每万元支付壹仟圆利息计算。罗庄村委会。2005年8月17日。盖有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被告对上述两份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两份欠条载明的工程款合计为x元(x+x=x元)。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x元。后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闫某某工程款属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关于工程款数额,两份欠条载明的工程款合计为x元,但原告只主张x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某某现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庆东

审判员王卫东

审判员何德金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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