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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和某某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宾,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某、崔某某,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和某某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原宾、被告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柏某、崔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200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林州市东关小区外墙粉刷工程某同。合同第三条约定“自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5日完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一项规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期限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被告2001年7月1日开工,2001年9月16日峻工,实际施工期限延误31天。施工过程某经双方现场试验确定浅灰色涂料一大桶(5加仑)可以粉刷150平方。2001年8月12日,被告工地负责人田新亮写下保证,保证一大桶浅灰色涂料粉刷150平方,如涂刷不够每平方米赔偿22元。被告施工中实际领取威仕达x浅灰色面漆44.4桶,按保证应涂刷6660平方米,但实际涂刷5982平方米,少涂刷678平方米。另被告施工中实际领取x红面漆22.6大桶、深灰面漆12.9桶,按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威仕达品牌介绍应涂刷5118.75平方米,被告实际涂刷红色、深灰色共计1196平方米,多用涂料34.6桶(173加仑)。威仕达x涂料进价加调色费每加仑179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超用原先涂料款x元及赔偿原告x元(以现场测量或鉴定结果为准)。

被告辩称,一、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超用涂料罚款等是想赖掉拖欠工程某;二、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外墙粉刷工程某际完工时间为2001年9月4日,原告应在2003年9月5日前提起诉讼,而原告却是在文峰区法院审理和某某诉其拖欠工程某的2007年8月13日开庭时才提出,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原告诉请和某某赔偿其浅灰色面漆款x元毫无道理,田新亮是工地上一个带班人,不是工程某包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且没有和某某的授权,其所写“涮153”的保证无效,田新亮所写“每桶浅灰色涂料刷150平方”是指刷一遍,而不是成活,且应以厂家使用说明书为准,当时涂料不是3000型,是1900型弹性涂料,且脱过水。当时是雨季施工,涂料被雨水冲毁重涮也浪费部分涂料,这是不可抗力造成,不应由被告承担;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超用34.6桶涂料款x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原告提供的红色涂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反复试验不能成活,所用红色涂料24.8桶造成窝工。在施工过程某,由于天气原因,多次造成涂料冲毁修复必然造成部分涂料浪费,这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涂料浪费不应由被告承担;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程某期违约金x元既不合法,也无道理。该工程某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2001年7月1日被告工人进场后,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原告安排被告整理现场、运送钢管、钢管涂料、装卸设备占用4天时间,工期应予顺延,施工过程某正值雨季,下雨16天不能正常施工,至少应顺延16个工作日,此外施工期间8月27日至9月1日,原告安排被告为林州宾馆装修门面增加了工作量,被告实际完工时间是2001年9月4日,违约金每天3000元约定过高,显失公平,建设单位已全部付清原告工程某。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郊威仕达涂料销售中心业主为原告程某某。200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林州市东关小区外墙粉刷工程某同,双方约定被告必须按照原告确定施工效果图进行施工;承包方式被告包工包料(白水泥425#、107胶、打底三遍),再由原告提供的威仕达涂料刷底漆一遍、面漆两遍;期限自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5日完工,违约责任约定由于被告原因造成的施工期限延误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元违约金……如遇天气灾害责任归原告负责。原告诉状称被告2001年9月16日竣工,被告辩称完工时间是2001年9月4日。2006年12月19日安阳中院(2007)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和某某诉程某某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被告工人田新亮2001年8月12日向威仕达公司出具承诺:浅灰色涂料壹大桶刷150平方,涂刷面积不够。按每平方米22元赔偿。注明从8月12日开始。证人王某到庭证明:2001年6月安阳市郊威士达涂料销售中心候洪丽(法人程某英)找王某说在林州市承包了X栋楼外墙涂料工程,工期很紧,叫王某给其介绍民工及到现场协调管理,当时安阳县X乡和某某和某地张兵二人各组织数十人于7月份开始进入现场施工,甲方原设计外墙涂料大红色涂料,施工开始后,不知什么原因,涂料上墙后,色泽不均匀,接差明显,后销售中心从郑州、北京请来专家,亲自多次试验,还是达不到要求,在此期间,甲方配料人员采用多种配方,数十名施工人员多次反复涂刷,还是达不到效果,最后甲方将红色变更浅灰色。另外,在施工前、后、期间,清理场地、设备、装卸、运送钢管涂料都是从施工队中抽人完成的。被告提交安阳市气象局观测站证明证明2001年7月天气情况。2001年8月10日争议工程某包方林州市中心企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争议小区楼房外墙主墙面改色。被告提交林州市东关小区住宅楼外墙涂料方案与通知色彩不一致。2006年8月15日本院判后答疑笔录中原告认可林州市中心企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是色彩调整。被告提交争议工程某算表证明被告与发包方已结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裁判文书、材料和某料,被告提交判后答疑笔录、外墙粉刷合同、证人证言、材料和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原告诉称2001年9月16日峻工,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至2006年原告在和某某诉自己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时主张损失已超2年诉讼时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超用原告涂料款x元及赔偿原告x元(以现场测量或鉴定结果为准),因被告提交证人证言、安阳市气象局观测站证明、改色通知、涂料方案及本院判后答疑笔录,可以证明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工期延迟;田某2001年8月12日向威仕达公司出具承诺亦未提及红色涂料粉刷情况;被告提交争议工程某算表证明原告与发包方已结算;且原告掌握涂料,为什么在知道被告超用涂料时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没有合理解释,被告不存在故意违约情况,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赔偿超用原告涂料款x元及赔偿原告x元依据不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丧失胜诉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晁震

审判员:张利平

代理审判员:郭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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