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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盐业包装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潘华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翟某某因与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华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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